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 2018-07-26 20:35:31      阅读: 1252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沪城建院〔2017〕14号  2017年3月21日印发

为加强财务管理,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程序,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审批的原则

学院财务工作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收支坚持“预算管理、定额控制、归口使用、分级审批”的办法,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1)集体讨论确定的原则。学院财务收支的审批权授权应通过行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讨论批准。

(2)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院长可以按条线或按费用支出性质授权给各分管院领导对其负责经费的审批权。

(3)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有审批权的领导要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财务支出情况及其结果负责。

(4)严守财经纪律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的程序

(1)通过行政办公会议确定授权对象,明确被授权人的权限,包括授权项目、审批限额及相关的权利等,财务支出根据预算实行目标控制。

(2)各部门应加强收入管理,积极争取资源,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的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交院财务处,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立账外账,严格禁止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

(3)各部门或个人实施财务报销时,应当填写报销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先提请财务人员对费用支付申请进行初审,包括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填写文字及数字是否涂改、支付方式是否妥当、入账相关项目是否正确等;再提交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费用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预算规定的支出,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最后,财务人员根据已审批的报销单据确认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规范,审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三、财务收支审批人员责任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其上一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经济责任如下:

(一)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授权人对所授的审批权负有主要责任。授权人有责任向被授权人说明所授审批权的权限及责任。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授权人有责任对被授权人进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

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对其进行纠正;对严重的违纪违规情况,授权人有权提出收回授权的要求,并作出合法的相应处置。

(一)被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被授权人必须按规定权限行使审批权力,严格执行学院的年度预算,在授权规定的总额度内行使审批权;必须坚持大额度资金使用须经集体讨论的原则,在大额度资金集体讨论的起点数以下行使审批权。

被授权人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了解并掌握学院财务运作规定和财经工作纪律。

被授权人的授权审批行为纳入其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的一项内容予以反映。

四、财务收支审批权限

学院实行预算控制下的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符合预算的类别、支出结构和控制数下,除另有规定的外,各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学院批准的特定项目负责人可审批在1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5万元的经费支出须按条线由各分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支出须经院长审批。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为大额资金使用,须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各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学院批准的特定项目负责人经办的经济业务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经办的经济业务由院长审批,院长经办的经济业务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经办的经济业务由院长审批。

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和会议费,一律须由院长审批。不符合预算确定的结构和数量规定的经费支出,须经行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各部门须严格按照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不得故意拆分同一事项的报销业务,规避内部控制。

预算内专项经费支出事项必须先进入学院的项目库,经相关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才能立项进入学院预算;项目执行的经过和效果,由相关处室须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的追踪和评估。

凡涉及工程项目(含建造、大修)及大型设备购置的,须由学院监察审计部门牵头委托独立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竣工决算报表或审价报告后确定最终审定价,方可支付尾款。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