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疫情防控期间收费实施办法
(沪城建院[2020]45号 2020年6月16日印发)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财〔2020〕44号)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学费
根据通知要求,学费按本市有关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二、关于住宿费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按本学年已(应)收取的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依照“据实发生、分类执行”的原则收取相应的住宿费。
(一)本学年春季学期未返校住宿的学生以及寒假期间因疫情原因无法返乡而滞留学校的学生,住宿费按5个月收取,学年结束后退还4个月住宿费。
(二)本学年春季学期根据学校返校学习安排在校住宿的学生,根据实际住宿情况,住宿费按6个月收取,学年结束后退还3个月住宿费。
学生住宿费退费由学生工作部、后勤保卫处负责统计、核实、制单,由财务处负责批量退费。对尚有学费、住宿费等欠缴的学生,应先完成费用补缴后,再实施住宿费退费。
三、关于帮困助学
学校将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必要帮扶措施,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四、其他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