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2019〕92号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时间: 2019-09-04 15:16:25      阅读: 1239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沪城建院〔2019〕92号  20199月4修订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等(特别困难学生):400元/月/人

二等(一般困难学生):250元/月/人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尊师重道,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预算,按各二级学院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名额分配,适当向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每学年评审一次,各班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需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对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的学生结合困难生认定结果,组织初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提交异议材料,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公示通过后,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确定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并填写本学院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初审名单,经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六)学校审批通过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 受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出现生活铺张浪费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我校在收到市财政局、市教委下发的国家助学金专款后,将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沪城建院〔2018〕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