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教学建设和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彰显高水平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依据《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章程》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设立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理念、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各类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议决定,对学校教学工作业绩及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教学成果进行评价决定。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由不少于15人组成的单数,成员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委员。
教学指导委员会另设特聘行业企业委员,比例不超过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数的1/3。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生代表不超过2人。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国际交流处处长为当然成员。
除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外,其余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由各二级学院(部)推荐,报院长办公会初审后,报党委会决定。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可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的,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经主任提名,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 特聘行业企业委员参与并指导学校深化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的相融与互动,为学校建设产教研一体化的协同育人平台提供咨询、建议和支持。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吸纳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的人员以及校外专家和学生代表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报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免除委员的缺额增补,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请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道德优良,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三)熟悉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律,热爱教书育人事业。
(四)教学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在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或受学校委托,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一)制定学校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评价学校及专业教学质量。
(二)制定校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的评定标准并实施评审。
(三)遴选、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四)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向学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原则意见。
(五)根据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任职和职务聘任的规定,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水平。
(六)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或受学校委托,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行政工作和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人才培养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
(二)学校教学工作要点、教学工作考核要求等。
(三)人才培养方案和标准、招生计划和标准。
(四)学校教学质量报告和专业质量报告。
(五)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的规划、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六)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的教学相关报告和方案等。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制订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订结果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受学校委派,协助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和信息动态。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质询。
(三)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使权力。
(二)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各项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三)注重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调查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发展动态。
(四)保证按时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任务。
(五)努力做到为人师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自觉接受党组织、教代会组织和教工群众的监督。
(六)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保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的应主动提请回避。
第十八条 特聘行业企业委员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了解学校、二级学院(专业)的教学情况;按需参加有关会议,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采用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审议决定重要事项,总结并布置工作。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决定,针对具体工作需要委派若干名委员组成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可邀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专题会议作出的决定,须向全体会议通报。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应到委员2/3(含)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会议需要作出决议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含)委员同意后,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有权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增补、罢免委员,提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审定相关事项,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分别设置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相关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