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第一届女职工委员会选举办法
时间: 2018-08-08 13:53:48      阅读: 1032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第一届女职工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7年12月25日 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女职工委员会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大会正式代表具有选举权。

学院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8人,应选7人,差额1人;

学院第一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4人,应选3人,差额1人;

学院第一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4人,应选3人,差额1人。

  1. 参加大会的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2.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3.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4. 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各位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5. 填写选票时,同意候选人当选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О”;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О”。

  6. 候选人获得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六、在选举过程中,如发生本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七、本办法经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