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时间: 2018-07-27 21:18:04      阅读: 988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本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学院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院突发群体性事件。包括学院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学院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院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学院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院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院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院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4)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洪水、地质滑坡、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灾害等。

(5)影响学院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2)分级负责,属系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属系管理原则,各行政部门和所在系要在学校党委、党政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各级行政部门(总支、支部)、系、部门行政“一把手”是维护本系、部门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公共事件后,各级行政部门和学院领导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标准,需要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Ⅱ级)标准,需要市政府统一组织,调动教育系统以外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较大事件(Ⅲ级)标准,需要市教委调度教育系统的力量和资源处置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一般事件(Ⅳ级)标准,学院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应急组织及职责

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学院分管院长

成员: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保卫处等处、系室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党委会议、办公会研究、决定和部署学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学院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学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协调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过学院处置权限和能力时,依程序向市教委和当地政府报告,请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部署和总结学院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2.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督导、检查各系、处、室等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各系、处、室等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  学院应急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党政办公室:负责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本学院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处理,重大信息及时依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负责学院机关值班制度建设和人员安排;协调有关信访问题;协调本学院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工作;完成学院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处:负责协调处理因学院收费管理、债务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学院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经费保障;完成学院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等原因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教育考试命题、保密等考试考务工作引发的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负责协调处理高校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指导高校预防和处理因学生心理障碍而引发的极端事件;完成学院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处:负责协调处理学籍学历管理、毕业生就业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大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完成学院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因教育人事政策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配合市国资委等部门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各处、系、部门单位履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学院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卫处:负责协调处理政治敏感事件,包括宗教、民族、“*********”邪教等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院重大安全事故及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集体食物中毒和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院大型体育比赛、文艺活动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骚乱事件;负责处理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火灾等突发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院因食堂等后勤管理原因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公寓建设、安全保卫等原因引发的重大安全稳定事故与群体性事件;完成学院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系、处、室要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在分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处理或牵头协调处理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系、处、室可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报请学院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如法律、公共卫生、水文地质、建筑等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各级主要领导负责指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成立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3.1.1  信息报送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一级部门或学院总值班报告,不得延报。接报部门或学院总值班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学院分管领导并向学院应急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属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Ⅰ级、Ⅱ级事件,学院应急领导小组可直接报市教委,同时报地方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情况特殊的,还应向当地公安等机关报告。

(4)续报: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原报告部门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3.1.2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系、部门及行政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3.2  预防预警行动

(1)在学院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系、处室应结合工作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实到实处。

(2)各级行政部门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上报学院党政办公室。

(3)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在市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市教委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报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4.2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在市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市教委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报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4.3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在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市教委和上海建工(集团)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学院应急领导小组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市教委、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增加相关部门、处室人员组成开展处置工作。

4.4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学院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学院应急领导小组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决定是否按Ⅲ级事件处置。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已基本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学院办公室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处室做好应急处置的总结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委或市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行政部门或学院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后期处置

6.1 调查和总结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对责任事故,要责令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工作由事发地行政部门或学院组织实施,对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级党政部门和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式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7.2  物资保障

学院行政部门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并做到物资存放合理,通道畅通、安全。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包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

7.3  资金保障

学院应将应急资金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学院要保障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4  人员保障

学院相关部门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学院应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宣传栏、黑板报等渠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自护等应急知识的宣传,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增强广大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开展面向各级干部和教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培训重要内容,以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1)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每学期进行1-2次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2)学院要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各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3)学院后保处要重点进行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演习。使学生熟悉紧急情况下逃生的路线,了解紧急情况发生时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学院制定并负责解释和实施。

9.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