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园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办法
(沪城建院委宣〔2019〕3号 2019年3月27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适应新媒体环境下宣传思想工作的特点,规范校园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学校、交流信息、服务师生、舆论引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打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网络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校园新媒体,是指以学校或校内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以及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各二级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APP客户端等。
第三条 校园各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增强对融媒体发展的认识,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二级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学生班级、团学组织、社团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学生班级的新媒体平台归口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团学组织、社团的新媒体平台归口团委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需要开通新媒体二级平台的单位和个人事先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创建一周内,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新媒体二级平台备案表”,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备案。若各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新媒体三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进行备案,并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新媒体三级平台备案表”,定期报送党委宣传部存档。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创建、主要用于工作事务交流的互联网群组,如QQ群、微信群等,实行“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纳入群主所在二级单位管理。各二级单位应充分掌握本单位的互联网群组情况,及时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园互联网群组信息备案表”,交党委宣传部备案。因专项工作成立的工作群,在完成专项工作后应及时解散。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大本单位新媒体的建设力度,彰显特色,突出服务,打造品牌。各级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与服务对象需求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各级各类新媒体要积极转载评论学校官方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新媒体矩阵,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学校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严禁发布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的不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舆情处置机制。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级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加强网络巡查,及时发现舆情,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党委宣传部汇报,按照学校舆情处置的要求,协同开展舆情研判、应对、引导及处置。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纠错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对于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的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新媒体运行管理。各单位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各单位新媒体账号必须保持一定的更新频率,不得出现长时间不更新的“死账号”“僵尸号”。
第十四条 各校园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未做好新媒体信息登记备案的部门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结果与部门及本人年度考核情况挂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