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沪城建院委〔2019〕49号 2019年7月9日印发)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党〔2015〕3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党〔2015〕24号)和中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学校办学理念思路、改革发展重大举措及取得的重要成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新闻宣传工作严肃性、权威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机构设置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通过正式组织程序任免,一般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兼任。新闻发言人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其名单及工作机构联系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和办公室给予工作支持。学校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设立一名新闻助理,由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宣传员兼任,协助新闻发言人处理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新闻发言人代表学校正式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信息,阐明学校的立场和意见,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发言人具体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及社会通报学校工作,展示成就,解释政策,澄清事实,披露信息,增进社会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了解;负责对相关报道进行回应或澄清。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要真实可靠。
(二)及时性原则。新闻发布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
(三)主动性原则。新闻发布要积极主动,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邀请媒体参加,保证信息发布的主体地位。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重大政策或措施;
(二)招生、就业的政策及其实施过程、结果等;
(三)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及成果等;
(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
(五)其他涉及校园稳定、安全保密或学校声誉等敏感问题的情况。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统发稿和相关新闻素材;
(三)通过接受或邀请记者采访、向新闻媒体发表署名文章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四)利用校园广播等传统媒体和校园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相关信息进行发布报道。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新闻发言人团队工作机制。明确由党委宣传部与社会媒体联络并负责新闻发布方案的制定、相关单位撰写发布材料初稿、学校办公室提供信息数据、各部门沟通协调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二)建立新闻发言人與情收集研判机制。各单位要做好與情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收集、充分研判师生员工对本单位工作的关注情况。党委宣传部要及时开展與情分析,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针对性。
(三)建立新闻发言人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对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要快速核实情况,明确宣传口径,准确发布,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时效性。
(四)建立新闻发言人重要信息汇集机制。要从制度上保证新闻发言人参加学校的重要会议、新闻助理参加本单位的重要会议,使其及时掌握重要信息,保证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准确性。
(五)建立重要信息核实机制。新闻发布的内容一般由学校各单位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涉及学校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政策法规和涉及与师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改革措施,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对外发布口径,须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定。涉及重要数据的发布,须经学校对口单位审核。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组织与实施
(一)凡属于新闻发布范围内的新闻信息,只能由新闻发言人或其指定的临时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学校各单位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根据新闻信息涉及的工作职能或业务分工,新闻发布会可邀请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如遇重大事件,可由学校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
(二)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经学校党委同意,由党委宣传部、学校办公室牵头,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召集参会人员,由新闻发言人主持,通过适当的形式载体,向媒体、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引导媒体报道方向和社会舆论导向。
(三)凡属于新闻发布范围的新闻信息,各相关单位须在第一时间形成信息文稿,经其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报送党委宣传部。如有突发性事件,党委宣传部可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进行适当发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