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务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19-11-15 15:49:45      阅读: 2592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进一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拓宽校务公开的渠道,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增强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主要承担为学校党委、行政提供决策咨询的功能,密切联系社会、行业企业、师生员工,接受社会、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条 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是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是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部管理体制的补充构建以“校长负责制”为主“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其他工作制度有机配合的“一主两翼”管理体制。

第四条 依据《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章程》第五十四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委员产生办法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组成

(一)当然委员。当然委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及校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出任。

(二)推选委员。推选委员在各教学科研业务单位的教师中推选产生。推选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未担任党政职务,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特聘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请若干名老领导、行业企业领军人物、优秀校友、知名人士以及德高望重的离退休教职工和校外有关人士为特聘委员。

(四)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

(五)学校领导代表,一般从书记、校长、副校长以及相关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中产生,学校领导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校务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人员由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教师、学生代表,分别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组织民主推选产生;行业企业代表,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企业推选产生;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由相关单位推荐,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聘任。委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确有需要,可以连任。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委员资格:

(一)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主任委员同意;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形。

终止委员资格缺额可按照本章程中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4名秘书长1名。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秘书由办公室安排,负责具体事务工作,并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与委员联系和沟通。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组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过全体会议审议认定。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职责

校务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充分发挥宣传与协调、咨询与建议、审议与决策、评议与监督职能,主要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行使咨询建议职责,重点针对下列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一)学校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

(三)学校综合改革方案;

(四)开展重大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国际教育合作等活动;

(五)其他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校务委员会就上述事项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作为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校务委员会有权就上述事项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学校或有关部门应认真及时地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行业、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形成咨询意见或建议。

(四)沟通协调原则。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学校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二)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如主任委员因公外出,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主持。

(三)校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向各位委员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会议议题和议程。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议题可以由学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务委员提出,校务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审定。

(四)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非经主任委员批准,委员不得缺席会议。

(五)校务委员会委员在与会前应进行必要的调研,以充分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以及行业发展现状,提高议事咨询质量。

(六)校务委员会会议秉承民主集中、务实高效、团结合作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就有关议题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咨询意见。

(七)校务委员会会议如果需要对建议、决定等进行表决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八)校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九)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整理会议档案。会议纪要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二)参与权。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知情和参与是一个相互的过程。只有知情,才能参与;在参与中扩大知情的范围,增加知情的内容。

(三)建议权。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改革发展相关建议。

(四)表达权。校务委员会为委员创建了一个合法的表达通道,通过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等形式,在理性的基础上,群体性表达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五)其他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权利。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模范作用;

(二)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为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

(三)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议事咨询工作水平;

(四)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五)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六)对校务委员会的议事过程和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七)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积极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会应履行请假手续;

(九)校务委员会宗旨和职责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应切实履行委员义务,正确行使工作权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受学校保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会议审定,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