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试行)
(沪城建院人[2020]1号 2020年1月15日印发)
为进一步激励凝聚教职工,提升教职工的福利保障水平,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齐心合力推进双一流院校建设,根据《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及上级会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学校公积金基本账户内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缴存记账办法
(一)学校为教职工建立住房补充公积金个人账户,学校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
(二)学校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记账比例为个人和单位各5%。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为教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按照上级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每年4月份按照教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调整。
(四)教职工每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教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5%,从教职工每月收入中代扣代缴,学校按照同比例同额度从学校账户中缴存,均记入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人事处、财务处和工会负责人组成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补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补充住房公积金方案并组织实施。
2.当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经费的筹措。
3.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
4.协调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中出现的有关事项。
5.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情况。
(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学校补充住房公积金:
1.因公出国逾期未归者,应从逾期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归校后,出国逾期未归期间的住房补充公积金亦不予以补发。
2.教职工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缓期执行)时,应从作出处分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解除处分后再行享受。
(三)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教职工本人账户的补充住房公积金: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租赁自住住房,且租金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时。
3.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5.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6.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7.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时。
8.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其中(3)(4)(5)(6)情形,教职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教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教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教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教职工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教职工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四、附则
(一)在编在岗教职工个人放弃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由本人书面签署放弃承诺书。
(二)学校为教职工缴存的单位部分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经费来源无法保障时,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暂时封存,待学校经费有保障后再启封。
(三)本方案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党委会审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