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实训〔2019〕2号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危化品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9-04-15 13:30:55      阅读: 1129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危化品管理办法(试行)

沪城建院实训〔2019〕2号  2019415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发放、领取、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实训中心、各相关二级学院、资产管理处、后勤保卫处负责统一管理。各相关二级学院与实验实训中心分别落实一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核,会同二级学院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储存、出入库记录等工作,并对实验实训室危化品的使用、废弃危化品的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申请及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会同实验实训中心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储存、出入库记录等工作;制定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规范。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并负责采购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后勤保卫处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许可、入库储存安全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并会同实验实训中心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九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领取记录、使用记录、销毁记录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实验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特别是剧毒品的使用管理必须从严,应健全“五双”制度——双人领取,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双帐,双人使用。

第三章 采购与领取

第十二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实训大纲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向实验实训中心提交下学期的“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后勤保卫处备案,报资产管理处购买。危险化学品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各二级学院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领用人(其中一人必须为实验实训中心指定的实训室管理员)凭已通过审核的“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共同领取,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在领取单上签字,做好入库记录。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领取”,不得多领,管理人员要精确计量和记录。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使用部门有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库,并做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第四章 储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储存地点、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必须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等安全、保卫设施,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专人管理,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标明内容及危害,妥善存放和保管。

第二十条 每学期结束前,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对所使用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作全面盘点清查,将消耗量和库存量报告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实训中心,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使用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将各类危险化学品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对进行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岗位技术培训等,培训合格后以上人员方能进入实验实训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与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应将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分类盛装在容器内,容器外加贴废弃物标签,容器封闭可靠,并做好产废记录、回收、存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对学校无法自行处理的危险品、爆炸品等,应委托持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使用学院应当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严禁将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任意丢弃、掩埋、水冲,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的(包括标签丢失、模糊)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均须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九条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或者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妥善清洗解危。对于已做过实验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试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

第三十条 各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每月按要求将实验实训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需销毁处理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汇总后报送实验实训中心批准,经后勤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由后勤保卫处联系危险化学品处理厂进行消纳。

第六章 事故处置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护现场,在自救、互救的同时启动事故上报机制。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 由于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学校将视事故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