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第三方招标代理单位管理办法
时间: 2017-10-11 20:07:29      阅读: 2212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第三方招标代理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校入围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我校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序地进行,根据《招投标法》、财政部87号令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招标代理单位是指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学校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招标行为。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入围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入围招标服务单位数量。招标代理单位通过两种方式入围:

1、市教委招标入围招标代理单位自动成为学校的招标代理单位。

2、其余入围招标代理单位通过委托已入围服务单位招标确定。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以下方式确定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由资产管理处通过抽签从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选择一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

2.预算50万元(含)~200万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实施部门组成小组,共同抽签选择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

3.200万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实施部门组成小组,邀请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共同抽签选择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

4.如果随机选取的这家服务单位因故无法在我方规定时间内开展招标工作的,则从其余入围单位中通过抽签方式另选一家,依此类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三)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组织开展开评标,按规定做好汇标工作;

(五)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七)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九)协助招标人做好验收工作;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代理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将取消其入围资格: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招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九)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对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次入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有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依据本办法精神自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