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沪城建院委〔2019〕47号 2019年7月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政策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工作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对校内各单位进行巡察监督;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逐步扩大、最终实现全覆盖”的思路,促进巡察工作与干部考察、日常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市委、市纪委决策部署,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聚焦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重点突出政治巡察,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预防性、诊断性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巡察工作纳入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总体布局,实行学校党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共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为组长,校纪委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组织部、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巡察办设在纪检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九条 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巡察对象和巡察任务特点,组建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成员3~5人(必要时可增加)。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十二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巡察组组长由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退休的校领导等担任;巡察组成员主要由纪检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由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对不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巡察对象
(一)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包括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的、不在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同级行政领导;
(二)学校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及其成员。
对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的校内巡察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巡察内容
巡察组根据党的建设“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情况,对巡察对象进行全面政治体检。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党内监督,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淡薄,不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形式,致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以及存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在校属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科研经费管理、财务管理、招生录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重点领域存在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力、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尤其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以及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是否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业的不正之风等问题。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巡察根据学校年度工作安排进行,每学期开展1~2批,每批巡察时间约2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专项巡察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设机构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印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开展专项检查;
(十)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一)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九条 巡察期间,经学校党委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所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察准备
领导小组应当先拟订巡察工作方案,确定巡察任务,确定巡察组组长并授权。
巡察组开展工作前,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事、办公室、宣传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察组应当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和巡察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巡察工作实施方案,报巡察办审定。
巡察办应当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巡察实施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并通过适当形式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方式等。
巡察组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被巡察单位要提供书面的、以问题为导向的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和人员谈话安排,为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巡察报告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就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巡察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巡察反馈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将整改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认真落实整改。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在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汇报整改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经学校党委同意,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党委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六条 移交督办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和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
第二十七条 立卷归档
巡察组在反馈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涉密文件和材料。对没有要求归档的材料,要按规定及时返还材料提供单位或进行销毁。巡察组指定专人做好涉及巡察工作的计算机、U盘等的回收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听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反映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巡察组反映情况,认真抓好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办理巡察移交的有关问题线索。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师生员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的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学校党委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法依规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三十二条 纪检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组织部、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等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察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管理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各单位工作以及促进各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