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同学做实事 | “守护权益,你我同行”消费者权益知识普及活动


[2025-03-20 20:00:00]

每年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聚焦时刻,也是我们重新审视自身权益的重要契机。为此,我们以“我为同学做实事”为初心,在校园内策划了一场兼具趣味与实用的消费者权益知识普及活动,帮助大家更好地成为理性消费的“权益守护者”。


维权单位“连连看”


图片15.jpg


现场设置互动白板,参与者从盲盒中抽取“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维权机构名称,需快速匹配对应的热线电话(如12315、12345等)。若匹配错误,工作人员将现场讲解该机构的职能与维权范围,帮你理清不同部门的“维权地图”。 

据统计,超60%的大学生曾遭遇消费纠纷,但仅不到三成主动维权。许多同学因“怕麻烦”“不懂流程”而放弃争取权益。我们希望通过沉浸式互动,破除“维权难”的固有印象——只需掌握基础法律知识、留存关键证据,每个人都能在权益受损时发出有效的声音。  


图片16.jpg


聚焦常遇消费陷阱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示例:商家在促销活动、会员协议中标注“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

法律效力:该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商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内容的解释权,争议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案例:消费者因团购券使用受限,商家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退款,最终被判定违法。

“不退定金/预付卡”

示例:商家声称“定金一概不退”“预付卡过期作废”。

法律效力: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的部分无效。例如,定金比例达50%的合同,超出30%需返还。预付卡有效期规定违法,如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商家不得强制作废。

例外: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违约,商家可扣除不超过20%的定金;若因商家违约(如虚假宣传),需双倍返还定金。

“概不退换/免责声明”

示例:教育培训机构标注“报名后不退费”,或二手商品声明“售出后不保修”。

法律效力:此类条款排除消费者退换货、索赔等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属无效条款。即使赠品或打折商品,商家也需履行“三包”义务。


消费者权益小知识


图片17.jpg


1、 在保修期内()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答案:B

2、 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A.5至9    B.1至10   C.1至7   D.3至10

答案:C

3、 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是:()

A.12366   B.12321  C.12315   D.12333

答案:C

4、 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标识。

A.英文    B.中文     C.外文     D.本国文字

答案:B

5、 小研的手机充电器坏了,于是在某通讯经营部花费70元购买了手机充电器,标识为“原装快充”,但是充电后导致手机发烫,并在边缘不起眼位置发现有人为损坏的痕迹,于是小研怀疑商品质量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小研____损失。

A.70元    B.140元    C.210元    D.500元

答案:D

本次活动圆满结束,但守护消费权益的行动不会停止。望大家在今后的消费生活中,都能运用所学知识,勇敢维护自身权益。也期待未来能有更多同学参与到权益保护的宣传与实践中来,让我们一起营造更加安全、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