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票据管理办法
(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确保对资金的保值增值及使用效率,特制定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防止票据管理中的违纪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是指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收到一定货币金额业务的凭证,这里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范围内的票据领购、开具、保管和核销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使用的票据应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凭核定的财政票据领购证统一领购。领购的票据只限本基金会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私购票据和自行印制票据进行收费行为。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是本票据的责任管理部门,设主管会计为票据专管员,负责对票据的购买、保管、核算、发放、内部领用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票据由出纳负责开具,务必做到票款相符,开票日期、开票人、捐赠大小写金额、捐赠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所有票据一律按照财政的规定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如果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通过市级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由本基金会报告市财政局处理。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在规定保管 期满后,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或由理事长审批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