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0-11-06]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484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

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

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

设立捐赠项目。

第四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1.资助科学教育研究工作与学术交流活动,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支持重点专业、实训中心及相关课程的建设与发展;

3.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4.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根据协议文本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秘书处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按照捐赠项目性质单独立项,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者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3.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4.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5.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启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