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令第68号,
沪财教[2010]7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指的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
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家具、
文物及陈列品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成本按如下规定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
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价值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价值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
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一般按照名义金额(一般以1元)确认。
第四条 本基金会对固定资产入账的方法:
1.本基金会所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或由理事长审批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启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