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为了便于查阅,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当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的所属时期,种类,张数和起讫号数等。
第四条 各种账簿在更换新账以后,应将旧账归入会计档案。注明单位名称,所属时期,并且加盖公章。
第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财务人员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建立会计档案清册。
第六条 查阅会计档案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须财务人员帮助查阅,以便凭证及时归位,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七条 审计部门(包括内部审计和外来审计)查阅账务,须凭《审计通知书》就其列明的审计范围执行查阅。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或由理事长审批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