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薪酬管理,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则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员工薪资待遇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四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五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