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
候选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系、部):
2018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候选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申报范围及有关规定
1.本次将组织开展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的评议。
2.申报对象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2019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
3.申报对象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非在岗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4.除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和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满足条件可互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外,不受理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
5.申报评议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填写(详见附件4)。
6.学院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核实的责任,对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科研项目等情况逐一核实并盖章。
二、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要求
1.正常申报教师高级职务的教师应具备的各项条件按《<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附件1)执行。
2.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初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申报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条件等按《关于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若干意见(口径)(附件2)执行。
3.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按《关于上海市部分本科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务申报评议管理办法(试行)(口径)》(附件3)执行。
4.申报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结果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方可入围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议(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已达到”、“基本达到”、“尚未达到”三种评议结果分别折算为“2分”、“1分”、“0分”)。
三、关于未通过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对象重新申报评议
2017年度及以前未通过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专业技术人员要重新申报评议,按规定必须提交评议否决后所发表符合规范的新材料。
四、申报材料
1.学术、技术成果材料六套(一套原件,五套复印件);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报送材料登记表》(附件5)一式五份(注:粘贴在五套学术、技术成果复印件材料袋上);
3.《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表》(附件6)一式五份(注:封面单页打印, 填表须知与个人声明正反打印, 1-14页正反打印,第15、16页单页打印);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5.申报教师系列需提供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6.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8年10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人事处。
六、有关说明
1.因上海市新建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联合工作委员会尚未正式布置今年职称评议工作具体要求,上述通知事项暂按2017年评议要求执行,待2018年职称评议工作会议召开后根据评议组发布的具体要求学校另行发布相应通知事项。
2.以上第二项第1点“正常申报教师高级职务的教师”统指高校系统教师;第2点“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初聘教授、副教授职务”专指高职高专院校教师。
3.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精神,确认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符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议组表决结果有效期可为3年。
4.相关文件、表格请在附件下载,核心期刊目录请到人事处查询,如有未尽事宜请与人事处李一娜联系,电话57463763。
01-《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doc
02-《关于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的若干意见(口径)》.pdf
03-《关于上海市部分本科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务申报评议管理办法(口径)》.pdf
04-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doc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人事处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