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机关职能部门2024年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4-06-12]   发布单位:人事处   阅读次数:2116

关于开展机关职能部门2024年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

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职能部门中期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如下:

一、测评对象

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二、测评指标

包括思想品德、 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自身建设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完成任务的情况。

1.思想品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2.工作能力: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3.工作态度: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4.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

5.自身建设:主要考核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情况,工作计划、方案、报告等完成情况,取得荣誉或成绩,服务对象评价意见等。

三、绩效评价流程

1.个人总结

各部门召开半年工作总结会议,教职工列出半年工作提纲,在会上汇报半年工作情况。

2.组织考核

各部门在互评基础上,结合教职工岗位履职情况,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部门人员的绩效评价系数,建议绩效评价系数=(质量系数+负荷系数)/2,其中:  

1)质量系数为1.2,1,0.6,0.5

工作质量系数“1.2”表示工作质量优,“1” 表示工作质量达标,“0.6”工作质量基本达标,“0.5” 表示工作质量未达标。

各部门确定质量系数为1.2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部门人数的20%。

2)负荷系数为1.2,1.1,1、0.9,0.8,0.6。

工作负荷系数“1.2”表示工作负荷强,“1.1” 表示工作负荷较强,“1” 工作负荷适当,“0.9” 表示工作负荷一般,“0.8” 表示工作负荷较弱,“0.6” 表示工作负荷弱。

各部门确定负荷系数为1.2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部门人数的10%。

3)绩效发放基数由所在职能部门依据学校核拨额度自行确定。

以上绩效评价的方式仅供参考,各部门也可以结合部门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和奖励分配方案。

3.结果核定

依据被考核人的绩效评价系数,由此确定其考核周期内的中期绩效奖励额度。

四、有关说明

1.中层干部的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由组织部另行通知。

2.教职工每月基本任务奖励的10%在考核合格基础上,实施半年一次性结算发放。

3.教职工中期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4.中期绩效考核奖励的额度在学校核定给各部门的额度内执行。

5.各部门中期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本部门教职工中期绩效评价报告(含测评时间、形式及结果)及中期评价绩效发放清单(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于2024年6月28日前上报人事处。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