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的通知


[2019-01-12]   发布单位:人事处   阅读次数:964

关于开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 :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的要求,确保教职工及时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后的税收政策,现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通知如下:

一、申报信息范畴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申报信息方式

1.自行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申报,自符合条件开始,每个员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专项扣除信息。

2.集中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表格(附件1),可参照<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附件2)进行填写,不得改变表格格式和固定文字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增加行或列。以部门为单位于1月31日前把教职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表>发送至人事处邮箱rsc@succ.edu.cn,由财务处集中在报税系统申报。

三、有关说明

1. 按照上述两种方式申报, 系统会提示两种申报方式:

(1)如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当月填报,在编在岗教职工当月在工资中按扣除额办理预缴税款。

(2)如选择“综合所得自行申报”教职工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宝山税务大厅办理累计扣除额申报汇算清缴。

2.人事代理教职工仅可按照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申报填写相关专项扣除信息,如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这种方式的教职工在填报次月由人事代理公司与学校对接后按扣除额办理缴税款。    如选择“综合所得自行申报”申报方式的教职工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前往人事代理公司办理税务的税务所申报汇算清缴。

3.如教职工介意自己个人隐私方面的事宜,建议选择“综合所得自行申报”。

4.如教职工申报不及时,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学校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教职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请广大教职工务必遵循诚信原则,必须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须对申报的个人信息负责,具体由税务部门随机核查。

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版.xls

附件2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pdf

 

 

                                   学校财务处、人事处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