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处《关于调整学校财务报销相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资产管理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物资采购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对学校《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原则上所有经费采购物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到资产管理处递交购置申请表,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所购物资的实际情况进行采购。对于未经审批而购买的物资,原则上不予办理入库、报销手续。非资产管理处授权不得进行自行采购。
二、根据财务处有关规定,对学校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购置审批流程作相应修改。
1、预算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对采购物资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交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2、预算金额2万元及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申请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资产部门分管校领导次序审批。
3、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在上述流程基础上,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三、对采购物资的不同性质对其采购方式作如下说明:
1、凡是列入政府集市采购目录中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
2、单件金额2万元及以上或批量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做三方比价情况说明(附报价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系人及电话)并签订采购合同。
3、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入围招标代理单位询价采购。
4、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入围招标代理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5、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资产管理处根据物资采购的具体情况选择招标形式。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除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6、财政资金购置进口设备时,必须办理进口设备论证,待市财政同意后,方能启动相应的采购程序。
7、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必须按财政部87号令的要求提交术文件,并由资产管理处经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开展招标手续。
四、任何财政经费不得购置各类平板电脑(含苹果台式机或笔记本电脑),如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采购申请须经充分论证后报校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采购。其它敏感性设备采购参照此条办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使用财政性科研经费购买笔记本、照相机、摄像机,原则上每个教师只能一台。如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采购申请须经充分论证后报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采购。科研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根据沪教委财(2012)74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设备起点单价入账金额为1000元(含);家具批量40件或总金额20000元(含)以上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七、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资产管理处
2018年4月30日
注:本补充规定已于5月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