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办法
时间: 2023-04-21 09:45:58      阅读: 481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项经费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审〔2014〕4号)、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并按照要求需要审计的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配套资金、学校预算安排、自筹资金等。其主要包括:科研经费、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和教材建设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创新创业工程”建设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基建和修缮经费、学生奖助学金以及其他相关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经费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经费管理与监督,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审计的提出或由学校依据工作安排,或监察审计室认为需要提出并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或由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书面委托。

专项经费审计由监察审计室负责实施或由监察审计室委托社会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实施。

第六条 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或经费下达部门对专项经费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专项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专项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专项经费预算编制是否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四)按预算要求(或合同约定)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五)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财经政策和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有无挪用、侵占、套取、虚报、冒领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专项经费中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

(七)专项经费的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经费审计需要的资料

(一)专项经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含经批准调整的项目预算)、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或经费下达部门对专项经费审计要求的相关文件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资料(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加工测试协议等)。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四)固定资产购置清单。

(五)专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情况。

(六)项目阶段性总结、结项总结或报告。

(七)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专项经费审计程序

(一)由学校依据工作安排的专项经费审计,自学校决定日起列入审计计划。

由监察审计室认为需要提出,并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的专项经费审计,自学校批准日起列入审计计划。

由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书面委托的,应由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在需出具审计报告截止期限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监察审计室审计。

(二)监察审计室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监察审计室报送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监察审计室实施审计或委托审计后拟定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反馈意见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五)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发出,主送委托部门,抄送校领导、被审计单位(部门)。

(六)监察审计室将专项经费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监察审计室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实训中心、后勤保卫处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监察审计室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知悉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