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二级学院,各附属单位: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2024年4月26日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内,对其所在二级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经济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者因工作变动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对党总支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分别认定责任。
第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委托。
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室具体实施;经学校领导批准,也可以由审计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需要委托送审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室负责对承办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实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组织、纪检、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组织、审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邀请相关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室。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一)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例会。定期会议为年初、年末召开。
(二)遇特殊或重大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二级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合作办学等项目的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职能部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职能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对职能范畴内的其他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内部重要经济事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审计以上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经济决策部署情况。
(二)二级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各类采购,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部应向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由组织部书面委托审计室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以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单位的名称以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者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室按照组织部的委托,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审计建议名单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执行原制定程序。原则上,下列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的。
(二)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二级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组织部、纪检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组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审计室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校内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以及主要业绩。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以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审定后送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纪检办公室等审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以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组织部按照规定向审计联席会议报告。应当由纪检办公室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室依规依纪移送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组织部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审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部申诉。组织部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有关管理和决策的效益、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自律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五)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六)学校章程,学校规章制度,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考核目标。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绩效目标。
(八)其他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和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和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经济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等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国有资产等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国有资产等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等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等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国有资产等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所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等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审计室应当按照学校《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室可以组织开展联合督查。
第三十七条 审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审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组织部、审计室。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组织部、审计室。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者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审计室依校内制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者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室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学校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建议;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参照本文件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沪城建院〔2018〕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