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学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制度,做好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计,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资料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项目所称工程是指学校以国家投资为主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用专款安排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以及房屋改建、装修、市政配套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不论经费来源,凡单项在5万元以上(含)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
第五条 为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凡投资估算在200万元以上(含),应当进行全过程审计;5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需要开展全过程审计,具体办法参见《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由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委托所发生的审核费用依据《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招标、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2.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3.工程量清单、预(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内容、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手续是否完备,施工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材料、设备价格是否经过市场调查;
5.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6.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每年2月份将项目计划及时向监察审计室备案,以便安排审计计划。项目计划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交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第十条 监察审计室受理审计项目后,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自受理日起,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毕;50万元以上(含)、不满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毕;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在50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毕。为保证财务处当年入账,监察审计室受理的当年审计项目原则上截至11月上旬。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监察审计室应将审计资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2.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
3.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变更设计洽商记录及现场签证;
5.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价格清单;
6.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质量验收文件,包括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记录及验收报告、建立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等有关资料;
7.经批准的补充修正预算,有关定额费用的调整补充项目清单;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所需资料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并根据工程项目分别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审材料目录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审材料目录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