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沪审经〔2010〕54号)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内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三条 审计对象为学校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亦称经济责任人,具体包括:
(一)职能部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下属的二级学院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校办企业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离任必审或在任期间3~5年轮审一次的规定,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必要时往前延伸。对财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在上级对学校审计时一并审计。
第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委托。
第六条 对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按会计年度,由监察审计室在次年第一季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监察审计室具体实施;经学校领导批准,也可以由监察审计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需要委托送审的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审计室负责对承办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实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组织、监察审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邀请相关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根据学校组织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通报相关情况,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处理等情况。
(四)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商解决困难、问题的办法。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纪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向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
2.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范围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
3.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提出处理建议。
4.将审计结果归档于领导干部廉政记录。
5.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二)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委托建议名单。
2.以书面形式委托监察审计室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三)监察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1.将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列入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向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委托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及个人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对阻碍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向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审计情况。
(四)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3.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档案。
4.向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中层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五)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2.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4.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审计情况。
(六)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对所审计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负责抽查,提供相关资料。
3.对审计中发现的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4.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审计情况。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一)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例会。定期会议为年初、年末召开。
(二)遇特殊或重大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学校经济责任制及相关规定界定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以及所属部门(单位)的类型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二级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合作办学等项目的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职能部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职能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对职能范畴内的其他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内部重要经济事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在审计以上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 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部应向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由组织部书面委托监察审计室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室按照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室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二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向监察审计室如实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既要肯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室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八条 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时落实审计结果,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部门(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定期汇总、分析和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审计结果、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情况通报制度。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向监察审计室提交审计整改方案;三个月内,向监察审计室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同时抄送组织部。
第三十六条 审计整改方案、审计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整改方案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以下内容:
1.负责落实整改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2.对应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条制定具体审计整改措施。
3.整改工作完成时间。
(二)审计整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整改结果。
2.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制订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时整改。
3.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方案的落实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发现问题的根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八条 监察审计室对照审计报告对收到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未认真进行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察审计室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者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监察审计室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学校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建议;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参照本文件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