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二级学院,各附属单位: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2024年4月26日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开展相关审计业务的社会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内部审计部分业务或全部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一)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项目。
(二)由政府有关部门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审计项目。
(三)学校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项目。
第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包括全部委托和部分委托两种形式。
(一)全部委托,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并由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将部分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室根据情况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评价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七条 审计室将审计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确定委托的具体项目,并经过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审计室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从业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丰富的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在高校从事过与委托项目类似的审计业务。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第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室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委托或按照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确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审计室根据业务特点,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政府采购平台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能够胜任学校审计业务的单位,进行委托审计。
(三)审计室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负责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合同中应包含保密条款,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应负有的保密义务。
第四章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审计室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管理职责有:
(一)充分参与、了解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二)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确保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三)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审计工作职责。
(四)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五)督促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室可以将其列入年度失信名单,其二年内不得在学校承担相关业务工作: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学校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学校或被审计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室组织对承担该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室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十五条 审计室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期审计项目委托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