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 2023-04-21 09:12:08      阅读: 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学校各级领导、财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经济工作行为,严格执行经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学校管理水平,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使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正确行使职权,又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责任,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因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所属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事项。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政负责人应确保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遵守财政纪律,遵守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六条 学校按照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校长、分管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财务处是学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主要制定、实施单位,统一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上岗考核等工作。财务处应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

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处处长、副处长由学校任免。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级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单位组织进行,其他各级经济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有关规定由学校审计室实施。因工作需要,也可开展相应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章 财务制度、财务政策制定与调整

第十条 财务制度的制定与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各个方面的经济行为,使学校财务管理更加科学、有序、合法。财务政策的制定应既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又体现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部门、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服从于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定与调整,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在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制定与调整后,及时组织有关财务人员进行学习并认真执行,认真实行会计监督并及时收集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提出相应方案进行处理。

第四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必须严格要求各级干部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根据《会计法》规定,认真审核学校财务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承担责任。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违纪违规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 分管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分(协)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学校财经工作,负责督促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学校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初审,并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各业务分管校领导对其分管部门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负领导责任,应建立健全各分管部门内有关规章制度,经常了解有关制度贯彻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改有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了解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处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在校长和协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主管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处长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财务处长对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

按照各项经济责任制规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保护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七章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是指各二级学院、部、处、室、所、中心,负责人是指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财产、物资和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财经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法认真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经费的审批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作为学校财产物资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及安全、完整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管好本部门事业经费,合理使用,切实保证学校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本部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占用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对于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的重大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在经济活动中要坚持集体决策,负有共同经济责任。行政负责人对经济活动负主要责任。二级学院的经济活动一般情况下由院长签字,院长本人的经济活动由书记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应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第八章 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应敢于坚持原则。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开除;由于违纪或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按《会计法》规定处罚。

第九章 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政府部门、社会其他单位和学校拨付(或安排)资金并指定负责组织实施专门事业任务的学校特定人员(如课题组长、学科带头人等)。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包括:

1.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学校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2.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程序、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接受政府、委托人和学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章 经济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人应将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总结和述职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是监督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提高经济效益的内部监督评价部门,根据授权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应建立经济责任人的任期审计制、离任审计制度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指出其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内审机构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或其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监察审计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