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审议决策,不得以其他任何会议或形式代替党委会作决定。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上报上一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
(二)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老干部工作、群团工作等推进实施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办学定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以及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五)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评聘、评价奖励和直接关系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热点重点难点事项。
(六)涉及安全稳定、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内部审计,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等。
(八)学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校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学校重大基本建设计划的制订、调整等重要事项。
(十)学校校级荣誉的授予和校级以上荣誉的推荐。
(十一)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及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二)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项目的推荐。
(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附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考核、奖惩。
(四)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五)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机构组成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审定。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上海市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四)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的立项与投入。
(五)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推进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较大额度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预算资金按照学校预算分级审批权限执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或预算外项目以及预算内一次性支出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支出需经党委研究决定;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或预算外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支出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定。
(二)捐赠者未明确用途且未列入学校预算用途的捐赠资金或物件的使用,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党委会研究决定,价值在10万元(含)~100万元的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定。
(三)超过上级批复概算的10%(含)或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的变更需经党委会研究决定,超过上级批复概算的5%(含)~10%或1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项目的变更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以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金额额度可视学校发展情况作出及时调整,调整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以文件修正案方式附后。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逐级申报上会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形成共识后进行决策,事后应及时报告并在下一次会议上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意见。
(一)干部选拔任免事项,应按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廉政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前应根据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先行审议。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有关专项工作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主办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纪委副书记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原则,党委委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最后表态;因故未到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列席会议的领导成员可以并一般应在党委书记表态前补充发表意见。对争议较大或前期论证不足的事项,应推迟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经充分讨论酝酿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进行表决。表决的形式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领导成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应坚持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策的情况,包括会议决定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如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决定后,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执行部门和时间节点,确保把作决策和抓落实放在同等位置。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由学校党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通过专题会议等方式具体研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由牵头班子成员负责向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凡前次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如遇特殊情况须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督办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落实的协调、督查、督办,纪检、审计、巡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章 考评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当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非客观原因,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沪城建委〔2017〕1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相冲突时,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