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沪城建院委〔2024〕53号)


[2025-05-20]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54

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政治巡察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巡察工作,推动巡察向深拓展、向专发力、向下延伸,更好发挥政治巡察利剑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政策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目的是坚持好、巩固好、维护好党的领导,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察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和政治巡察要求,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察利剑作用,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通过预防性、诊断性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全力推进“建强校、办本科”目标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在一个任期内,对学校所有二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实现全覆盖。巡察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巡察工作相关制度

(三)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察全覆盖,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书记承担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作和分管组织(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委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党委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组织实施校内巡察全覆盖;

(三)听取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推进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党委工作部门,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巡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以及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协助、支持巡察工作,推动建立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六)负责巡察工作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八)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工作前设立巡察组,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其他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5~7人,实行一轮一组合。组长一般由学校中层正职领导担任,巡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任务确定并授权。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任务,从学校办公室、纪检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计室等相关部门抽调。巡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九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及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统战部、纪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巡察前全面客观提供被巡察单位的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巡察后抓好巡察移交事项的办理。

第十  被巡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监督,积极配合巡工作。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  巡察对象主要为:

(一)学校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包括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的、不在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同级行政领导;

(二)学校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  工作围绕服务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目标任务,准确把握职业教育规律特点、重要使命、地位作用,紧扣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和校党委工作要求情况,突出对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加强立德树人、思想政治工作、学风教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情况;推进教育管理、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材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产学研协调创新等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与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重点了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开展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招生就业、资产管理、绩效分配、基建项目、物资采购、合作办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生评先评优、奖学金评选、助学帮困、合同管理、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等方面的廉政风险情况和腐败问题;整治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反映强烈、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作风建设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突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建工作等的监督。重点了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尤其是发挥政治功能和领导作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等情况;持续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员师生的教育管理监督,加强对人才特别是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等情况。

(四)落实巡视巡察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突出对履行整改责任的监督。重点了解落实委巡视和学校党委巡察整改审计、财会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综合运用巡视巡察成果,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常态化整改等情况。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十四  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十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巡察“回头看”等方式开展巡察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察。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十  巡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环节。根据巡察工作总体安排,由巡察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审定后,对巡察组组长进行授权。根据工作需要,由巡察工作办公室协调巡察组向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并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对象。巡察组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和巡察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巡察组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办公室审定

(二)了解环节。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后,分别召开领导班子见面会和巡察工作动员会,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公布意见反映渠道和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按照巡察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对象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察工作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可以向被巡察对象提出处理建议。被巡察对象应提供以问题为导向的书面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材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和人员谈话安排。

(三)报告环节。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汇报每次巡察工作情况及总体情况。

(四)反馈环节。学校党委会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后,巡察组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有关巡察情况。

(五)移交环节。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巡察工作办公室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整改环节。被巡察党组织应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原则上在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报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巡察工作办公室审定;在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巡察工作办公室,并及时在本部门公开巡察整改情况。

(七)结果运用。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对象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职称评审、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八)立卷归档巡察组在反馈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公室立卷归档。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涉密文件和材料。对没有要求归档的材料,要按规定及时返还材料提供部门、单位或进行销毁。巡察组指定专人做好涉及巡察工作的计算机、U盘等的回收及管理工作。

第十  巡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对象和其他师生员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对象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民主测评及问卷调查。根据巡察工作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七)召开座谈会

(八)走访调研

(九)列席有关会议。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部会议等

(十)提请有关部门协助

(十一)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  巡察组要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察组应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  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组对巡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组对巡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二十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二十一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工作办公室将巡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二十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工作办公室和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校纪委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  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察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二十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监督。

 

第五章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第二十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巡察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巡察整改负总责,要带头领办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提醒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整改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巡察整改任务。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二十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五)向学校纪检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巡察工作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学校纪委承担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党组织落实巡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党组织制定的巡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移交的问题线索,向巡工作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通过巡工作办公室向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整改监督情况。

  学校党委组织部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党组织落实巡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巡察工作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党组织落实巡整改情况的监督

三十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察成果,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工作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分析作用,及时跟踪了解每一轮巡察整改落实、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综合情况。

  建立健全巡察整改会商、评估和问责通报机制,对整改不力、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巡察党组织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强化巡察成果综合运用,正确运用好巡察成果,认真分析研判巡察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和提出的工作建议,提出改进措施,深化内部治理,推进完善制度。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  学校党委应加强和改进巡察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巡察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察任务相适应的巡察干部,加强巡察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第三十  巡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巡察组成员与所在部门要做好工作对接,原则上全脱产,严格考勤保证时间。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  巡察工作办公室应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察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三十  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察干部特别是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  相关部门及个人违反规定不协助、不支持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十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察工作资料,泄露与巡察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十一  巡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城建201947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