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学科与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自主管理。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总支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总支委会议。
第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和行政班子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二级学院党总支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行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传达学习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3.本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4.本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5.本部门预算编制及申报、接受社会有关捐赠等。
6.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7.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8.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9.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创新创业、困难学生帮扶,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教学、科研、师资、师德等工作小组,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本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本学院党总支委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委会议提名的教学和科研、专业负责人拟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涉及支出2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由党总支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教学、科研、师资、师德等工作小组,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本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涉及党建党务议题的会议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其余由院长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组成。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工会小组长、分团委书记等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席人员范围应扩大到党总支委员、教代会代表等。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师资、师德等工作小组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小组会议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本学院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发,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二级学院OA系统内及时公开;对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纪要在本学院范围内发布。
第四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须符合上级和学校的有关精神、要求和规定;与上级和学校要求不一致时,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有权否决相关决定和决议。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二级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二级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应纳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检查内容。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开展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对违反制度的干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参照本规则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学校其他二级教学、科研、教辅部门议事决策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制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沪城建院委〔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