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沪城建院委〔2020〕1号)


[2025-05-20]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8521

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和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和教材审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宣传、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分工及调整,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和重要党委文件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 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党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任免、推荐、调动、教育、考核奖惩、监督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审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各类人才项目的人选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及校长办公会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三)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四)需要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可在会前对议题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及结论意见转告未出席会议的人员。

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依据规定,中共党员的学校团委书记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一般情况下,主办部门的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该议题暂缓讨论。

凡属学校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要经充分沟通和协商一致;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各部门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领导请示党委书记同意后,在党委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通知议题主办部门。议题主办部门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议题书面材料(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除外)。议题书面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问题性质、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议题涉及法律咨询、社会稳定、校园和谐的,须事先做好评估。

学校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参会成员传阅。传阅中如对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反馈意见,党委书记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第十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和动议,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并在会议开始前作出说明。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会委员或分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 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 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参会人员可保留不同意见,也可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会议决定不同的意见。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并就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会报告。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

第二十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会议纪要经分管学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审签后印发。重要事项,由学校办公室以“决议单”形式,经党委书记签发,送达有关部门执行。干部议题由组织部记录存档备查,并将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有关部门。

党委会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会议精神修改,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会签后,报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党群系统干部任免以党委名义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干部聘任与解聘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由校长签发。

第二十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 本规则自202018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所施行的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