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以及职教领域重要工作,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重要措施以及相关推进工作。
(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行政领域近期重要工作。
(四)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建设与评估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一般应延期讨论相关议题。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议题征集截止时间一般为会议召开的前两天,校长审核同意后,形成会议议程,并须于会议前一天由学校办公室发至参会人员。
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以及意向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未进行调研论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分管校领导应负责把好议题质量关,确保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性;应注重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全面准确掌握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学校实际工作和相关制度规定,从而形成相对成熟的工作方案、意见建议、会议资料和汇报资料等。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涉及多部门协作的事项,分管校领导应主动与相关领导沟通,达成原则处理意见或建议;主办部门应根据领导指示,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遇重大疑难问题,分管校领导可请示主要领导。
学校制度中已明确规定办事流程的事项,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须完成相关工作流程。流程中涉及的各部门应就该事项提出明确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汇报部门应根据分管校领导要求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最晚在会议前一天提交给学校办公室。会议材料是否需要提前发至参会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汇报,主要介绍议题的核心内容,并指出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关键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并协助分管校领导解答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可由主办部门汇报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但相关部门必须已参与前期商议论证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人员可结合部门职责,就议题发表意见建议。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分管校领导就完善工作方案,关注可能的风险点和不利因素,并就解决同类问题、推进其他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校长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涉及资金使用、招标采购的,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不同意见,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未经请示并获得同意,与会人员不得自行录音,不得自行将会议内容在社交网络上发布。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校领导依据分工协助。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分管领导应检查督促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适时适情向办公会议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执行,明确必要的工作质量和时间节点要求。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