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党委巡察工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国巡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和深化学校巡察工作,推动巡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市级单位党委(党组)巡察工作操作指南》和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巡察准备
(一)明确巡察任务、调配巡察人员
1.明确巡察对象。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规划和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程序报校党委批准。
2.确定工作方案。巡察办根据校党委批准的巡察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本轮巡察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监督重点、时间安排、有关重点事项等内容,报领导小组审批。
3.组建巡察组。巡察组成员人数及人选名单根据每批巡察任务确定,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一般由正职中层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1~2名。巡察办按照任务需要,商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根据巡察任务选调纪检、组织、宣传、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参加巡察。在调配巡察人员时,要根据掌握的干部情况,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对选调人员要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4.一次一授权。巡察办、组织部根据巡察工作任务,按照“一次一授权”要求,研究提出本轮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起草巡察组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的决定,报领导小组审定,报党委审批。
5.申报回避事项。动员部署会期间,巡察办将《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申请书》发给巡察组全体干部。申报回避事项,主要包括巡察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单位任职或工作情况,以及巡察干部本人认为需要申报回避的其他事项。巡察办根据申报情况对涉及回避事项人员及时作出调整。
(二)动员部署
1.召开动员部署会。巡察办筹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出席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本轮巡察组全体成员,巡察办全体人员,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参会人员。会议内容包括:学习传达关于党中央、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部署和党委工作要求,宣布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决定,领导小组组长讲话并提出工作要求。
压紧压实巡察安全领导责任,在每轮巡察工作部署会上要对巡察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督促落实。
2.印发巡察通知。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宣布巡察任务后,巡察办向被巡察党组织发巡察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巡察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巡察组组成人员和被巡察单位有关准备事项,并协调被巡察单位与巡察组对接进驻事宜。巡察通知后附被巡察党组织准备工作清单、需提前准备的材料列表,巡察通知同时抄送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
(三)学习培训
1.集中培训。进驻前,巡察办根据巡察任务,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一是结合被巡察党组织特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作政策辅导;二是开展巡察业务培训,请有关同志对巡察制度流程、方式方法、起草报告、线索移交等进行培训。
2.组内培训。巡察组组长要组织全组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重点是学被巡察单位职能职责相关的政策,把准政治标尺;学巡察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学业务,掌握方式方法。巡察组还要根据组内人员分工,以老带新,有针对性地开展信访、谈话、底稿等分类岗位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各种方式方法。
(四)组内建设
1.建立组务会。巡察组根据人员情况,确定组务会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有关干部。组务会专项研究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中的重要敏感问题时,可以由组长决定参会人员范围。巡察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列席会议。
组务会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根据组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大事项。存在意见分歧,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
组务会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①贯彻落实校党委、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安排;②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具体实施方案等;③拟向校党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④巡察工作实施方案、阶段汇报、巡察报告、巡察反映“一把手”情况专题材料、问题底稿、反馈意见等重要材料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⑤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⑥组长认为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2.明确组内工作机制。巡察组根据巡察任务和人员情况,确定组内分工,明确组内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巡察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联络员协助巡察组领导做好联络协调和内部管理。
3.加强党建工作。巡察组党支部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临时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巡察组党支部书记由组长担任,负责巡察组党建工作,抓好支部工作。
(五)部署组内工作
1.收集情况。巡察组广泛收集被巡察单位的各类政策、制度、文件,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收集被巡察单位情况和相关舆情信息,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的,可通过巡察办予以协助。
2.梳理问题清单。巡察组根据通报情况,结合已收集掌握的材料内容,全面梳理问题,汇总拟关注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做到有的放矢。
3.制定实施方案。巡察组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结合巡察任务研究制定本组工作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志审批。方案包括工作任务、初步确定重点(专项)问题、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内容,做到责任到人。对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提出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在方案中要作出初步安排。有意识形态专项检查任务的,一并列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
4.强化纪律要求。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细化工作、廉洁、作风等方面纪律要求,组织学习相关制度规定。
5.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巡察组组织学习安全保密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专用笔记本、信息系统数据的管理使用。
(六)通报情况
1.组织通报情况。巡察进驻前,巡察办商请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办公室、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室等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通报要体现政治巡察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每轮巡察监督重点细化通报内容,全面介绍被巡察单位政治生态情况、有关信访情况、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师德师风检查、教学事故、学生处分等发现的突出问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进一步突出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并提供书面材料,对“一把手”的情况单独列出。必要时,可以从被巡察单位职能职责等特点出发,邀请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2.提供上一轮巡视巡察等相关材料。巡察办向巡察组提供上一轮巡视报告中涉及被巡察单位的情况和上一轮巡察该单位的巡察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等材料。视情提供上一次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协助调取相关巡察档案资料。
3.当面沟通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与纪检办负责人单独沟通,进一步了解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七)起草进驻材料
每轮巡察进驻前,巡察办起草巡察组组长在进驻动员会上的讲话通稿,巡察组结合被巡察单位实际,在通稿基础上形成正式讲话稿。
巡察办起草巡察组进驻信息公开通稿,巡察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时间安排、信访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接待信访地址等信息。
(八)做好巡前与巡察组组长谈话
加强对巡察组组长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校党委书记或领导小组成员通过与巡察组组长巡前谈话等,明确巡察工作方向,严肃工作纪律。
(九)协调进驻事宜
巡察办、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沟通,督促其确定联络员;准备进驻调阅材料;筹备巡察工作见面沟通会和进驻动员会,准备有关材料和汇报;协调做好条件保障等进驻准备。巡察组商被巡察党组织准备巡察意见箱,开通信访联系电话,畅通信访渠道,制定信访应急预案。协调宣传职能部门、被巡察党组织,共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二、巡察了解
(一)召开见面沟通会
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形成“同题共答”意识,做好沟通配合相关工作。
见面沟通会在巡察动员会前进行,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以及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会。
巡察组组长主持会议,并传达上级领导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通报巡察任务、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简要表态。
(二)召开进驻动员会
1.参会范围。领导小组成员和巡察办有关人员;巡察组全体人员;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会人员一般还包括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纪检委员、党支部书记、专业主任、教代会代表、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单位规模在50人以下的可扩展到全体在编人员)。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被巡察党组织与巡察组商定。
2.召开会议。会议要贯彻党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要求,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布置会场。
被巡察单位提前准备被巡察单位领导主持词、表态讲话材料,巡察组严格把关,并将电子版送巡察办。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会议议程包括:巡察组组长作进驻动员讲话,通报巡察任务、总体安排,并对配合巡察提出要求;领导小组成员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
(三)公开进驻情况
1.张贴巡察公告。巡察办起草巡察公告通稿,巡察组张贴巡察公告时间为进驻之日,张贴地点一般在被巡察党组织主要办公地醒目位置,张贴范围一般为本单位、下属单位主要办公场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被巡察单位网站或办公系统等平台公布,并充分利用本单位其他自有媒体形式进行公布。
2.放置意见箱。巡察组进驻之日,与被巡察单位沟通,明确意见箱的放置地点,一般应在被巡察单位主要办公地有利于投放信件的地方。
3.组织进驻信息公开。根据动员部署会和领导讲话要求,巡察组起草进驻新闻稿,其中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内容由被巡察党组织提供。新闻稿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后及时报送巡察办,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意后,在单位网站或办公系统等平台统一发布。被巡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同步通过本单位其他自有媒体方式及时转发。
(四)听取汇报
1.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巡察进驻后,巡察组适时安排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汇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巡察组全体人员参加汇报会,可根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范围。巡察组应督促检查被巡察党组织的汇报材料,要求其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汇报稿要坚持问题导向,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和工作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剖析、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思路三个部分,汇报稿中问题部分占比不得低于70%。听取汇报前,巡察组提前与被巡察党组织沟通,对汇报内容进行把关,突出问题导向,确保汇报质量,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听取汇报。巡察组要选取适当时间节点当面听取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汇报。巡察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的汇报材料归入巡察工作档案。
2.听取专题汇报。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被巡察单位纪检工作、意识形态等方面专题汇报(可书面汇报)。汇报时间、参加人员和汇报方式由巡察组研究决定。
(五)个别谈话
1.确定谈话对象。谈话对象由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提供的名单确定,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教授代表、学术委员会委员、骨干教师、中青年教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等,谈话原则上不少于20人,在职教职工在20人以下的单位谈话全覆盖。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将调离或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关键岗位人员、知情人等纳入谈话对象范围。此外,在保证必要谈话面的情况下,可以灵活确定谈话对象。
2.拟定谈话提纲。巡察办按照政治巡察要求,制定谈话提纲通稿;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巡察进驻前收集的情况,经组务会讨论研究后制定本组谈话提纲,也可以针对不同谈话对象和了解内容,细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个性化谈话提纲。统筹安排巡察谈话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专项检查谈话,将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列入谈话提纲,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谈话。
与“一把手”谈话重点了解“四个落实”以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工作、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与班子成员谈话重点了解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和纪检员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等。与所有同志谈话,都要把关注了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情况作为必谈内容,纳入谈话提纲。
3.制定谈话安排。根据被巡察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明确谈话主要内容、人员安排、谈话方式、地点及时间等,要统筹安排巡察谈话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专项检查谈话。谈话安排确定后,向谈话对象发放谈话通知。与“一把手”的谈话,在时间安排上,可以先消化调阅、通报的材料,对被巡察党组织情况有一定了解后再开展谈话。
4.进行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经组长批准可“一对一”谈话。与“一把手”谈话时,要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原则上由组长、相关副组长以及1名记录人员参加,涉及重要敏感事项,可以由组长单独与“一把手”沟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到应谈尽谈。个别谈话前应找准谈话站位,提前熟悉谈话对象工作经历、分管领域等具体情况。谈话时要努力营造同题共答的谈话氛围,让谈话对象消除顾虑,讲真话、讲实话。要增强谈话敏锐性,善于捕捉关键信息,防止机械式地按照提纲提问,注意把握谈话的主线和节奏,在有限时间内最大限度地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每个谈话组应确定专人负责记录谈话情况。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体现谈话对象的原意。特殊情况不便当场记录的,谈话结束后应马上补记或做工作记录。谈话人员要在当天完成谈话记录的整理,修订可能出现的人名、职务、单位等记录错误。所有谈话记录都应有谈话组员签名,一般不要求被谈话人签字。集中个别谈话结束后,及时将谈话记录(含电子版)送巡察办。
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做好谈话记录。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经组长批准可“一对一”谈话。谈话前,主谈人应提前熟悉谈话对象工作经历、分管领域等具体情况。谈话时,每个谈话组应确定专人记录谈话情况、摘录问题线索。与被巡察党组织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时,应准确完整记录谈话内容。对没有谈透的问题可再次约谈,同一谈话对象可进行多次谈话。
5.汇总谈话情况。在集中开展个别谈话期间,巡察组应每天对谈话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突出问题导向,提炼谈话反映的重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注意挖掘有价值的问题线索,为进一步深入了解问题提供依据。结合巡察了解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个性化的谈话提纲,增强针对性,进一步提高谈话质量。
6.做好巡察谈话安全工作。严格按权限开展监督,完善安全预案,细化工作措施。谈话前加强风险研判;谈话中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位,遵循平等交流的同志式谈话原则,对谈话对象身体或精神出现异常的,要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意外;谈话后对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按要求采取后续跟进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六)受理信访
1.受理来信来电。进驻动员会召开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开通信访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意见箱。被巡察单位应将信访渠道通过内部通报、巡察公告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布。巡察组组长作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应阅批信访件,亲自协调、指导、督促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来电、拆阅来信,并建立台账,逐件做好登记,定期向巡察组组长呈报信访情况。对来电反映属于本轮巡察范围的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线索的,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建议其将反映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对反映的问题与被巡察单位无关的来电,告知来电人不予受理,说明原因,引导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2.接待来访。需要当面反映情况的由巡察组直接约谈。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工作记录。
3.应对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巡察组在进驻前,应与被巡察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信访应急预案,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应急处置工作。巡察组进驻时要明确要求被巡察单位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并在巡察过程中与被巡察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分析信访情况,排查信访风险,维护信访秩序。遇有信访突发事件,应充分依靠被巡察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沟通配合,积极稳妥处置,并将信访应急情况报告巡察办。
巡察期间,有关人员向党委巡察组主动投案的,联络员应当及时向巡察组组长报告,组长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应当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重要主动投案人由组长亲自接待,并按照要求核实身份信息,简要了解拟交代的问题、投案事由等,做好记录。巡察组接待主动投案人后,应及时填写巡察组接待主动投案人登记表,并由组长签署办理意见,送巡察办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纪检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接管主动投案人时,巡察组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同时移交巡察组接待主动投案人登记表复印件,并填写巡察组移交主动投案人交接单。
(七)调阅资料
1.梳理调阅资料清单。巡察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巡察党组织提供巡察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等。调阅材料坚持必要、从简原则,防止出现文牍主义,有电子版的原则上调电子版,确有必要调取纸质材料的,原则上只调一套。调阅材料应事先提供目录清单,并留出适当准备时间。
2.履行调阅手续。巡察组调阅或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领导批准,统一归口调阅资料,并履行签收、清退手续。需商请有关部门提供材料的,通过巡察办统一办理。
3.严格保密管理。巡察组调阅的资料应履行交接手续,安排专人登记、妥善保管,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传阅,要严格按照涉密文件管理的要求,注意入柜、上锁,防止丢失。
(八)召开座谈会
巡察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聚焦巡察监督内容,围绕被巡察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召开不同层面、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召开座谈会应充分考虑被巡察单位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和交通便利条件,按照精简高效、有利工作原则,灵活选择座谈会召开方式,明确主题、目的、对象,会议应由巡察组成员主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座谈会要注重实效,不开笼统、无实质意义的座谈会。
(九)列席会议
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包括被巡察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会议。巡察组可要求被巡察党组织提供巡察期间重要会议安排,并提前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情况。巡察组人员列席会议主要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有关讨论、决策的方式、程序以及巡察组关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不发表意见、不参与评议。会后,列席会议的巡察组人员要形成列席会议发现问题的情况报告。
(十)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设计调查问卷、选择调查对象。民主测评按照党委组织部有关要求进行,巡察组配合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巡察办根据巡察任务,设计面上调查问卷,问卷发放范围一般为被巡察党组织巡察动员参会人员。
2.组织填写。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可以组织集中发放、填写,当场收回,也可委托被巡察党组织发放,密封收回。被巡察单位专门召开会议组织与会人员填写调查问卷的,需由巡察组主持会议,并向与会人员明确填写问卷的相关要求。与会人员在参加动员会前将表格投入投票箱内,巡察组派专人当场收回。
3.统计分析。巡察组及时汇总研究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积极运用问卷调查结果发现问题,并在巡察中充分运用。
(十一)走访调研了解情况
1.确定问题指向。巡察组根据情况通报、个别谈话、信访举报情况,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到群众反映强烈、矛盾集中、问题突出的地方去了解情况,可以走访校内相关部门单位、选择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进行走访调研。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实地进课堂听课,也可选择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干部,深入到干部曾经担任过主要领导的单位或者部门进行了解。涉及被巡察单位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重要问题,视情进行了解。
2.制定工作方案。巡察组研究制定深入了解的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人、重点内容、工作时间、参加人员、调研线路等,报巡察组组长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决定或批准,重要情况事先报巡察办备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要提前制定预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暗访无需告知被巡察单位,不需被巡察单位工作人员陪同。
3.深入了解。巡察组根据工作方案,综合运用巡察权限进行深入了解,深入了解一般应有两名及以上巡察组工作人员参加。在有关部门协助工作时,重要、敏感问题应当由巡察组工作人员亲自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决定或批准,重要情况事先报巡察办备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要提前制定预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巡察组要强化对问题线索的深入了解,巡察组组长要把问题线索了解作为重点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在线索来源上,对校纪委建议关注的问题线索要重点了解;在反映对象上,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对涉及“一把手”的线索原则上都要了解。要注意把握好方式方法,做到“可控制、不惊动”,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巡察组领导请示汇报。
4.报告了解情况。深入了解工作结束后,有关同志或专题小组要将问题和线索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深入了解的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等情况报巡察组组长。专题小组成员对了解的情况及工作建议等存在较大分歧时,按专题小组负责人的意见撰写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协助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巡察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纪检、党委组织部、审计、财会及其他专业技术部门予以协助。巡察组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要严格程序,报巡察办按规定办理。
(十三)询问知情人
巡察组根据深入了解工作需要,特别是针对一些重要问题线索,可以询问知情人员。询问知情人员应有明确目的、具体方案,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对外泄露询问对象和询问情况。
巡察组询问知情人要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审批。询问知情人要做好谈话记录,根据需要可让知情人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四)开展专项检查
加强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专项检查的工作统筹,可由党委宣传部派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在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专项检查。
(十五)其他方式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并经领导小组报请党委批准后,巡察组可采取其他方式开展工作。
(十六)制作巡察报告问题底稿
巡察组要认真编制巡察报告问题底稿,详实记录核实问题的主要步骤和方式方法,准确描述了解到的责任主体、主要情节、性质程度等基本事实及确定问题的依据和逻辑,体现发现和研判问题的全过程、全流程。底稿内容包括:问题来源、问题概述、巡察了解情况及问题判断依据、支撑材料、责任人签名。制作底稿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内容真实、材料完整、结论准确。底稿应在了解问题时即开始编制,由负责了解问题的巡察组工作人员编制,经分管副组长审核、组长审签,报送巡察报告时一并提交,并根据领导小组审议巡察报告的意见适当补充调整。
“一把手”情况专题材料、专题报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报告等均应制作问题底稿。巡察工作结束后,作为档案材料纳入巡察办归档管理。
(十七)开展调研指导
巡察期间,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成员和巡察办有关人员可适时深入各巡察组了解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调研期间,巡察组可不准备书面汇报材料,直接报告深入了解情况、起草巡察报告的思路框架、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事项等。
(十八)阶段汇报
在巡察工作开展中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进行阶段汇报。领导小组成员、巡察办有关人员、巡察组正副组长、联络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巡察组在阶段汇报中可不形成完整报告,对重点问题、突出问题梳理形成清单亦可。汇报主要内容为巡察组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巡察工作方案,初步发现的主要问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了解情况、下一步需要作深入了解的问题线索、工作安排、需要协助配合的工作重点等,并在汇报中请示是否形成专题报告、是否制发巡察建议书等事项。
(十九)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巡察组对巡察期间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5类:一是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甚至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影响比较恶劣的;三是对已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不到位的;四是上次巡视巡察等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应改未改的;五是其他经研究须立行立改的问题,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
立行立改一般事项由巡察组组长决定,涉及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对拟提出的立行立改事项,巡察组要召开组务会研究,并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意见。
立行立改问题正式确定后,巡察组填写“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移交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向被巡察党组织移交,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材料抄送通过巡察办送校纪委同步掌握。
移交立行立改问题时,巡察组应当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并督促其在现场巡察结束前报送办理进展情况,但不提具体办理意见和时限要求,重要情况需在巡察报告中体现。
(二十)请示报告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关系师生切身利益、干部师生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巡察期间发生的重大舆情或重要突发事件,以及巡察组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等,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2.推动边巡边查。巡察组针对反映问题集中、性质严重、需要及时处置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经了解认为内容具体、真实性和可查性较强的,巡察期间推动校纪委处置。
巡察组组长直接领导问题线索研判了解工作,符合推动边巡边查情形的,应召开问题线索专题会议研究。推动边巡边查应加强与校纪委的沟通研判,听取其意见。推动边巡边查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经巡察办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涉及其他干部的,交巡察办备案。交由校纪委处置的边巡边查问题线索,巡察组可督促其在现场巡察结束前报送处置进展情况。
(二十一)情况沟通
1.及时通报重大事项。为便于巡察组掌握情况、开展工作,巡察组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及时通报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情况。
2.撤点前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沟通一般安排在巡察报告基本定稿时,巡察组组长、相关副组长、联络员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沟通。沟通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巡察后归入工作档案。
巡察组在确定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当面沟通的时间后,应提前两天将沟通事项清单提供给对方,同时告知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后需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在当面沟通时提供给巡察组,对有不同意见的复杂问题,可附相关说明材料。
沟通内容主要包括巡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主要判断、主要事例、主要数据等)、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不能直接就巡察报告稿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意见。对涉及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不宜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的情况,不作沟通。
在提供相关材料和沟通时,巡察组要明确告知沟通内容尚在研究阶段不是反馈内容,不向上报告、不向下传达。
3.研究沟通结果。沟通后,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巡察组应深入分析研判或作进一步了解。决定采纳的,对巡察报告稿作相应修改,并完善问题底稿;对依据充分、决定不予采纳其意见的问题,应当坚持原则、写入报告,并将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不同意见补充纳入问题底稿。
(二十二)结束现场巡察
1.清退资料资产。现场巡察结束前,巡察组应将需要退回被巡察党组织的文件资料登记清退,涉密材料要由专人清退。巡察期间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办公设备,要做好脱密处理后及时归还。
2.保密安全检查。现场巡察结束前,巡察组成员应及时销毁不需归档、清退的文件资料,巡察组要指定专人对资料清理销毁、设备脱密等进行检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工作人员要检查清理个人持有的文件资料,清退涉密计算机和工作笔记本,签订“零持有”报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与巡察工作有关的资料。
三、巡察报告
(一)提交报告材料
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巡察反映“一把手”情况专题材料、
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等材料经组务会审议、巡察组组长签批后,经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
1.提交巡察报告。巡察组起草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总体篇幅一般在3000字左右。巡察报告体例上,可结合实际逐步探索,不再写基本情况和总体评价部分,问题可以不按照“四个聚焦”分类,根据实际情况什么问题突出就写什么问题。内容上,写入报告的问题必须有事实、有依据、有底稿,能精准找到责任,且可整改;要充分反映上一轮巡察整改情况;(未形成“一把手”专题材料的)要体现被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报告提出的建议要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每一条都要能落地整改。
2.提交专题报告。对巡察发现的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涉及被巡察单位其他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并作为巡察报告附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对策措施和完善制度的建议。
3.提交“一把手”专题材料。巡察组原则上要形成“一把手”专题材料,作为巡察报告附件。专题材料重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坚持有什么问题就反映什么问题,有几个问题就反映几个问题,问题是什么程度就反映到什么程度,不求面面俱到,也不要求必须按照监督重点的顺序和标题来写,关键要找准问题和短板,用事例说明问题、说明观点,不写虚话套话。巡察结束后,巡察办将“一把手”专题材料提供给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作为工作参考。
4.提交问题线索报告。可根据本单位巡察工作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形成问题线索报告。巡察组要全面梳理信访举报、个别谈话、巡察了解等发现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研究提出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巡察结束后与巡察报告一并报送。对列入“进一步了解关注类”的,应参照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从严掌握标准和数量,原则上应经巡察组深入了解,不能简单汇报通报情况、信访反映等。报告内容包括领导干部执行“六项纪律”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问题反映和巡察了解的情况,不包括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二)会商研究巡察材料
巡察办对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等材料根据领导小组要求与巡察组会商研究,针对巡察报告,特别是其中的重要观点、重要事例,认真核对巡察报告问题底稿材料,看巡察报告中作出的判断和反映的问题是否定性准、支撑足、逻辑严密。对存在事实不准、依据不足等情况的,应提出调整或删除有关表述的意见。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
现场巡察结束后,巡察组起草巡察情况报告和巡察反馈意见,提交巡察办审核。经巡察办审核后,领导小组及时采取会议形式,逐一听取巡察组汇报,审议巡察报告。会上,巡察组组长汇报巡察情况,副组长作补充,领导小组就巡察报告和成果运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巡察组要准备好相关的背景材料和事例材料;汇报时突出主题,对主要问题线索作详细介绍说明;会后,要根据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修改巡察报告,研究起草反馈意见。巡察汇报材料由巡察办会后收回。
(四)向党委报告巡察情况
学校党委一般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汇报,审定巡察情况报告和巡察反馈意见。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会同办公室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做好党委书记点人点事保障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准备巡察综合情况报告及巡察报告,并提前报送与会人员;合理安排会议确保及时、充分、全面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做好会议记录,完整、准确记录书记的点人点事情况。巡察办对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点到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巡察办、巡察组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和领导小组指示要求,据此修改完善反馈意见,做好反馈、通报、移交等工作。
四、巡察反馈
(一)起草反馈材料
1.起草反馈意见。巡察组在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后起草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并根据党委书记在党委会上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有关要求及时修改,经组务会讨论,组长审阅后,交巡察办核报领导小组。反馈意见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原汁原味地反馈巡察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要除去涉及主要负责人本人的问题、对领导班子成员评价内容以及可能影响校纪委等正在查处的问题线索。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巡察报告中指出的问题不能遗漏,但对一些敏感人、事、问题或者可能影响问题线索查处的问题不纳入反馈内容,对问题的描述适当简化,避免对号入座。
2.起草有关领导讲话等材料。巡察办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在向领导班子反馈会议上的讲话。讲话内容要充分结合被巡察单位特点及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相关要求,讲清落实巡察整改要求的重要意义,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整改主体责任。
(二)制定反馈方案
1.报批反馈方案。反馈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即与被巡察党组织联系,拟定巡察情况反馈会时间,经与巡察办沟通确定后,由巡察办汇总形成反馈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反馈会议。巡察反馈一般在向学校党委汇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协调反馈工作。巡察办汇总梳理关于巡察反馈工作的有关提示供巡察组参考。巡察办、巡察组根据反馈方案和有关提示,协调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各项巡察反馈准备工作。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
1.参会范围。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采取会议形式,参会人员包括:领导小组成员或联系被巡察单位的分管领导,巡察组正副组长、联络员,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以及巡察办有关同志等。
2.会议议程。会议由领导小组成员或党委(党组)有关领导主持。议程包括:①签收反馈材料。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向本人的反馈意见、向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由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察办负责同志分别在签收单上签字。②领导小组成员传达党委书记讲话精神。③巡察组组长简要反馈巡察情况(重点反馈主要问题)。
(四)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
可采取“集中反馈+一对一反馈”的模式,也可采取直接“一对一反馈”的模式。
1.参会范围。出席人员范围原则上与进驻动员会一致,领导小组成员应出席。
2.会议议程。反馈会议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议程包括:①巡察组组长反馈巡察意见;②领导小组成员或党委有关领导讲话;③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五)公布反馈情况
被巡察单位起草巡察反馈新闻稿,经巡察组组长和巡察办审定后发布。
(六)抄送反馈意见
巡察反馈结束后,巡察办及时将向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抄送校纪委、党委组织部。
(七)通报巡察情况
向党委会汇报后,巡察办根据党委和领导小组要求,梳理需要通报的对象和事项,起草向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的通报材料。采取当面或书面通报方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通报。可根据党委领导要求,召开巡察情况专题通报会。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等涉密内容应作脱密处理。
五、巡察移交
(一)问题线索移交
对巡察深入了解的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被巡察单位干部违纪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巡察办将问题线索移交校纪委办理。
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问题线索移送工作,一般在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问题线索。巡察办及时对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梳理。巡察组移交问题线索,须填写移交事项审批表,制作有关问题线索材料移交总(分)目录,与问题线索材料一并移交巡察办。审批表、移交目录原件由巡察组归档,复印件及电子版交巡察办。巡察办及时梳理各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将问题线索进行分别移交。
(二)其他问题移交
1.向党委组织部移交。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担当作为、干部监督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向党委组织部移交。
2.向被巡察党组织移交。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存在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巡察组可直接移交被巡察党组织。如已纳入巡察反馈可由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再单独移交。
3.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中存在需要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关注参考、规范管理、专项治理或督促解决的问题以及对面上普遍反映的、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予以协调解决、加强管理或改革规范的,移交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
(三)信访件移交
建立健全移交事项反馈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
1.移交原则。对巡察期间收到的信访件,巡察组应当认真研究,按照反映的内容进行分类办理,填写信访呈批单。涉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被巡察单位干部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件,经巡察组深入了解,作为问题线索经巡察办移交校纪委办理;因时间等客观因素未作深入了解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件经巡察办移交校纪委处理。
对于非本组受理范围,但属于其他巡察组巡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件,应及时经巡察办转相关巡察组处理;涉及非本轮巡察单位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件,应经巡察办移交校纪委处理。
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件以外的其他信访件,巡察组可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交被巡察单位或通过巡察办移交学校办公室办理。
2.移交程序。巡察组可在现场巡察期间或现场巡察结束时向被巡察单位移交信访件。移交时应制作移交材料清单(参考模板36),一式两份,一份由巡察组归档,一份交被巡察单位。信访件原件应随移交材料清单一并交被巡察单位。巡察组要将移交材料清单复印件及电子版报巡察办备案。
巡察组应在现场巡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信访件,移交时应制作移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巡察组归档,一份交巡察办。信访件原件应附信访处理拟办单复印件一并交巡察办。巡察办对信访件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签后,移交校纪委处理。巡察组有信访件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的,应在归档的信访呈批单上备注“已转问题线索”,并将信访件原件等材料随问题线索一并移送。
(四)立行立改问题移交
可参照“二、巡察了解”第(十九)款“立行立改”。
(五)巡察材料归档
1.归入巡察机构档案。巡察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在巡察反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归档材料及相关电子文档送巡察办审核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巡察情况报告、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巡察反馈意见;对重要问题深入了解形成的专题报告和阶段性汇报材料;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汇报材料;个别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问题线索和信访件统计表、问题线索汇总表、移交问题线索转办单和材料目录;巡察工作笔记(不立卷);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2.严格档案管理。巡察机构档案由巡察办专人负责管理,借阅、复制巡察档案应经巡察办负责同志批准。
六、巡察整改
(一)巡察整改期限和责任
1.整改期限。被巡察党组织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一般3个月内为集中整改期,集中整改期结束至巡察反馈问题全部完成整改的时段为后续整改阶段。
2.整改责任。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被巡察党组织履行整改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巡察办加强对巡察整改的统筹督促。
(二)召开整改工作沟通协调会
巡察反馈会议前,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召开巡察整改工作沟通协调会,会商本轮巡察整改工作安排,明确整改工作流程,建立联系机制。
(三)召开整改工作部署会
巡察反馈后,巡察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召集被巡察党组织召开巡察整改工作部署会。
(四)督促制定整改方案
巡察反馈后,由巡察办、校纪委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及时研究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一般于签收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整改方案、三张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报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巡察办。巡察办作为巡察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审核牵头部门,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共同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
(五)督促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
党委组织部督促被巡察党组织于收到反馈意见起1个月左右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巡察办提前审核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会议方案。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按照民主(组织)生活会的有关要求派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办可派员列席会议。
(六)配合整改事宜
集中整改期内,巡察办协调配合巡察组,根据需要,向被巡察党组织做好巡察反馈意见相关情况沟通工作,以及向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等介绍巡察情况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整改内容。
(七)审核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被巡察党组织在集中整改期限即将到期前,向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巡察办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等相关材料。
由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巡察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审核牵头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的配合职责。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巡察办共同对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进行审核,一般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八)审核内容
巡察办按照巡察整改要求,对照反馈意见,逐项审核每个问题的整改措施、效果,按照“完成整改、基本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进行评价。校纪委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限期办结”要求;对“基本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持续整改”要求,加强跟踪了解,并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定期报告整改情况;对“需要重点督查”的问题,列入专项督查计划,适时组织督查。
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的审核要点:
1.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巡察整改作为贯彻党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校党委工作要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把巡察新发现的问题与巡视巡察、审计等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结合起来,一体整改;班子成员是否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主动认领责任,以上率下带头整改;是否层层传导压力,主动听取各方面整改情况汇报,深入调研,强化指导,督促整改任务落实;纪检委员是否认真履行整改监督责任。
2.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是否条条整改,是否有漏项;是否坚持全面整改和重点整改相结合,举一反三,以重点突破带动面上问题的整改;是否避重就轻、就事论事,搞选择性整改。
3.整改措施和效果情况。是否建立整改台账,列明问题清
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整改可量化、可检查、可问责;整改的措施是否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是否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将推动巡察整改与标本兼治相结合,把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巩固和扩大巡察整改成果。
(九)督促整改情况公开
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向党内通报整改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向党内通报的内容,原则上要与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相一致,防止缺项漏项,除尚未公布立案或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的案件外,其他内容均应原原本本向党内通报。
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向党内通报整改情况,并由宣传部在单位网站或办公系统等平台上统一发布。巡察办会同宣传部关注相关舆情,及时收集研判信息,妥善处置,确保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十)跟踪整改情况
校纪委组织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建立巡察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党委组织部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
1.督促持续整改。集中整改期结束后,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应按照日常监督责任,巡察办应按照统筹督促责任,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强化持续整改。对于个别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整改任务,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申请销号了结,并予以书面答复。
2.加强统筹督促。巡察办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统筹督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促检查,推动被巡察党组织长效整改。定期向校纪委了解巡察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向党委组织部、有关职能部门了解巡察移交问题和建议的处置办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和成果运用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向领导小组和校党委报告。
(十一)成果运用
1.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反馈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2.校纪委要把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作为研判被巡察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生态等情况的重要参考,作为提出纪检建议等的重要依据。对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可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3.党委组织部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4.巡察办将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情况纳入下次巡察监督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巡察“回头看”;适时组织开展整改评估;将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与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题报告或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加强会商研判,推动解决。
5.巡察组要围绕一些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实地检查。
6.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七、其他
(一)本规程由学校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党委巡察工作规程(试行)》(沪城建院委〔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