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内刊物管理办法


[2019-04-04]   发布单位:宣传部   阅读次数:11326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规范学校内部刊物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或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中国标准刊号公开发行的,由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学生社团组织编辑出版、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有固定刊名,有一定顺序编号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纸、期刊、简报等。

第三条  校内刊物是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阵地。校内刊物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内容健康、格调高雅,能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刊物刊号;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五条  校内刊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二级单位自办校内刊物必须有明确的主审责任人和相对稳定的编委会。校内刊物应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每期刊物的内容进行审核;学生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出版、发行的刊物,学校团委为第一责任人。

(二)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内部刊物只能在本校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校外,不得拉广告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

(三)校内刊物不得随意变更办刊(报)宗旨,不得在自办刊物上刊登与原办刊宗旨、编辑方针不相符合的内容,必须有固定的刊期和版面。

第六条 校内刊物申办具体办法:

(一)各二级单位创办、编辑、出版、发行的刊物,需由主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提供相关真实资料,申请注册登记。相关资料包括刊名、刊期、刊物宗旨、发行范围、主编等主要事项。

(二)申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的具体要求,如实地填报《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内自办刊物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对准许出版的校内刊物发放刊物内部刊号。为便于管理,校内刊物刊号分别统一为SUCC—000。经批准出版的刊物,须在刊物显著位置标注刊号。未经登记许可的自办刊物视为校内非法出版物,学校将予以取缔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不予报销编审、印刷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任何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违******的四项基本原则;(二)违******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重大方针政策;(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危害学校利益、有损学校声誉的;(七)不利于和谐校园建设,不利于学校师生员工团结和身心健康;(八)其他不适合公开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 校内刊物出版的每一期均须在发行15日内向校党委宣传部报送两份样本,由校党委宣传部存档备查。

第十条 自办刊物的发行范围只限于校内交流,如确有对外交流必要,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将对外交流的单位、部门及送刊数量等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为便于管理,校内刊物编辑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如需变更刊物名称和主编,需报所属单位、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到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刊物停办,在报知所属单位、学院主管领导后,必须到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

第十二条  校内刊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刊物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校内电子出版物审批流程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内刊物申报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