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事业单位记大功奖励的通知
时间: 2021-12-23 08:28:19      阅读: 1096

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事业单位记大功奖励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沪人社专〔2020〕470号)、《关于印发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71号)和市教委《关于开展2021年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现就申报上海市事业单位记大功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记大功奖励范围

2021年,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和集体。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截止2021年12月31日仍在编在岗的人员;事业单位集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二、记大功奖励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做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

1.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2.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3.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4.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5.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6.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7.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8.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三、申报记大功奖励比例

推荐工作人员记大功,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推荐集体记大功,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总数的10%

按照市教委通知要求,学校推荐申报事业单位记大功的集体不超过1个,个人不超过1个,经市教委统筹评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作出。

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推荐申报事业单位记大功的集体不超过1个,个人不超过1个。

四、申报工作要求

1.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要按照奖励条件,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坚持把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重点向长期在一线工作的人员倾斜。

2.严格标准程序,规范遴选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要按照宁缺毋滥、不撒胡椒面的要求推荐,切实让奖励真正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不断推动事业发展。

3.请根据通知进行推荐,于20211226日前(逾期不收)将附件1-4推荐材料报学校人事处,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873542243@qq.com,另外报送盖章纸质版推荐报告

联系人:李伟娣,电话:57464112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2021年上海市事业单位集体记大功推荐名册

4.2021年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推荐名册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docx

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docx

附件3:2021年上海市事业单位集体记大功推荐名册.xlsx

附件4:2021年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推荐名册.xlsx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