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人
意愿和社会公益性。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捐赠项目规划和目录,引导和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支持学校重点和优先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基金会项目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学生培养类:奖学(基)金、助学(基)金、国际交流奖学(基)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创业基金、重症医疗
救助基金等项目;
2.教师发展类:奖教(基)金、海外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突出贡献(基)金、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3.院系发展类:资助教学研究,支持重点专业、实训中心及相关课程的建设与发展,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专业建设、
人才引进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4.校园建设类: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
捐赠和基建项目;
5.文化建设类:活跃校园文化,繁荣学生社团,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6.其他公益类: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五条 基金项目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包括项目的引进、筹备、设立;项目的立项登记、备案;项目的运行管理、组织协调;
项目的审核、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基金项目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基金会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捐赠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赠项目协议的签定
第七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1.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捐赠资金用途等;
2.捐赠协议原则上使用标准协议模板《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附件1);特殊情况,使用非标准协议模板的,
需先行经过法务审核,并留存法务审核依据;所有捐赠协议文本,签约前须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协议会签表》(附件2),由秘书处签报
理事长审核同意;
3.副理事长、秘书长、捐赠联络学院(部门)代表受理事长委托方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协议签定后,由基金会对捐赠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九条 捐赠协议签定后,由各有关责任单位完成捐赠项目的立项、实施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处、中心)直接联络的捐赠项目,责任单位为相应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处、中心)。
第十一条 校级层面统筹的捐赠项目,对应项目职能指向,责任单位为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下设的各类专项基金,根据情况,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报基金会批准后,可牵头组建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具体负责
专项基金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须明确捐赠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须在捐赠协议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附件3)
(以下简称“立项表”),提交立项申请,报基金会立项。
第十六条 立项表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用途、预算金额、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七条 立项表须由捐赠项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时,除立项表外,还应附有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实施方案可包括项目设立意义、总体规划、实施步骤、
评审依据、评审程序、使用标准、评审委员会名单等项目运作需要的相关条款信息。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签字盖章的立项表、协议原件等材料审核后,正式立项,对捐赠项目进行统一编号登记。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条 捐赠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捐赠项目负责人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
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计划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基金会审议批准。
捐赠用途原则上按捐赠者意愿实施,如因项目变化需改变用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征求捐赠方意见,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捐赠协议,
修改项目立项表及项目实施方案,并交校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中涉及评选的,评选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 基金项目评选工作启动后,须在基金会网站发布评选通知;评选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条件、奖项设置、评选标准、工作要求等要素;
2. 项目的评选过程要做到有据可依,评审结果要有评审委员会签名等材料;
3.评选结束后,须在基金会网站对获奖或受资助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应举办颁发仪式、座谈会、讲坛等表彰活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报道与活动照片在基金会网站进行发布,并将电子版发送
至基金会秘书处邮箱。
第二十三条 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金额和用途应与立项表中的项目用途
和资金使用预算相符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责任单位公章。
基金会用款单项支出2万(含)之内由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支付;单项支出在2万元-10万元(含)由秘书长预审、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组成)审批使用;30万以上的支出,
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使用。
第六章 捐赠项目的监督、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立项表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
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捐赠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
基金会项目结项报告》(附件4),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或结项报告后,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
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助。
第二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1.项目使命已完成;
2.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3.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三十条 因故终止执行的捐赠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无故终止执行的捐赠项目且造成经济损失,项目责任单位赔偿以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项目负责人取消永久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为责任单位的捐赠项目,由基金会负责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做年度和结项报告,
重大的捐赠项目的报告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捐赠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及时对捐赠项目信息进行信息公布。各项目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遵循保护原则。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