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2-02-18]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887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

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

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

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

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理事长全面负责基金会工作,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按照《会计法》 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财务人员须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且从事会计工

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七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

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必须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九条  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

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已制作的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2.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管理,包括领用、核销、开立、寄送;

    3.具体负责年末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4.具体负责现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印章(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网银U盾

的保管;

    5.财务方面各类文件资料的寄送(包括审计询证函、年检材料、配比材料等);

    6.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7.奖助学金的发放:电子版与纸质数据核对,与银行数据对接;

    8.负责银行定期存单的台账管理;

    9.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岗位职责

    1.办理各类专项基金报销业务;

    2.基金的到款、项目使用情况及余额等查询;

    3.接受各类报销业务咨询;

    4.统计有关财务数据;

    5.银行定期存单办理(包括存入和赎回)

    6.每月按项目核算计提税金并负责申报和缴纳工作;

    7.对出纳开立的支票与电汇凭证进行复核,对出纳提交的网银支付信息进行核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

金额等,如发现信息有误,及时退回;

    8.会计档案管理:每年将会计凭证、账簿、银行对账单编号登记整理成册;

    9.每月银行对账,及时处理未达账项并告知基金会;

    10.总账管理,做好年终结账;

    11.不定期盘点出纳岗位的现金余额;

    12.暂付款管理(年终及时催收及相关账务处理) ;

    13.固定资产台账管理。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

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

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

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2.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3.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

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

会计科目。年末应打印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

报及时。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  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主要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报销支出。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本基金会的

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

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相符。会计主管应不定期对现金

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五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二十六条  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财务负责人复核。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每月

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第二十八条  开立银行账户须经理事长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银行空白票据。

     第三十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三十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上海向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申领,由专人保管,并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

核销登记工作。会计负责人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1.基金会的一切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

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2.捐赠发票由财务部门专人集中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3.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 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4.基金会票据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

具捐赠票据。

  6.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定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有捐赠人直接

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7.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

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8.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

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

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理事长个人名章由会计主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

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章  网上银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开通专人专用证书U盾二个,由信息部门负责为基金会财务人员的工作用计算机上安装正版操作系统、浏览器、防火墙

及正版杀毒软件,并下载 安装银行提供的安全控件。

     第三十四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与流程进行操作,至少由两人以上方能完成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网银业务一旦操作成功,若发生收款方信息有误需重新办理时,必须在收到银行退款单,并对该笔业务重新

核对信息、重新审核制单并复核后,方可重新汇款。

     第三十六条  出纳应实时打印每笔网上交易业务回单,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以备事后查询。

     第三十七条  每月由不保管U盾的会计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确保当月银行收支业务的正确性,以及时加强

资金的风险控制。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不得由一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三十八条  授权批准

    1.基金会用款单项支出2万元(含)之内由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支付;单项支出在2万元-10万元(含)由秘书长预审、理事长审签

后支付;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组成)审批使用;

    2.使用基金额度单项在 3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批;对于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理事会

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的情况下,可授权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组成)审批使用基金额度单项在3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报销制度

    1.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经费报销应统一填制《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用款申请单》(附件1)、《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

用款情况表》(附件2),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报销审批限额到基金会财务报销。

    3.出差事项报销应填制《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国内差旅费报销单》(附件3),教职工出差的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标准按《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差旅费实施细则》执行。

    4.网上交易支付货款凭网上购买记录、银行刷卡记录(报销时须一并出示银行卡刷卡记录或银行卡对账单);

    5.主办会议以节约为原则,从严控制,相关标准按《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会议管理办法(暂行)》

标准执行。作为参加方的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发票等会议材料。

    6.报销学生活动费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性报销,发放学生奖品须提供学生签收单并加盖学院或部门章;

    7.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有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累计不得

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8.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当年项目

总支出的10%,其中特支费支出(劳务费等)不得超过项目捐赠收入的5%,奖助学金捐赠款项中不得列支特支费;

    9.发放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咨询费等劳务费,需填制《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项目劳务费发放表》(附件4),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开户行、工作单位等详细信息,实名制转账发放,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以现金发放,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

劳务所得税率扣缴。讲课费、评审费标准: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0.发放校内教职工奖教金需提供评奖通知、评选结果公示名单; 如发放校外人员奖教金,除提供上述评选材料外,需填写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项目发放表(教职工)》(附件5),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实名制转账发放。

    11.奖助学金的发放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放时需提供:评奖通知、评选结果公示或发文及发放名单,需填写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项目发放表(学生)》(附件6),提供学生相关信息,实名制打卡发放。

第九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

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投资运作按《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

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投资决策组、咨询顾问组。

  1.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审定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方向和规模。

  2.投资决策组行使日常投资决策和监管职责。①审核投资领域、投资组合、重大投资方案(30万元以上);②审核投资的管理制度

并监督执行;③决定其他投资重大事项。

  3.咨询顾问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智囊团,从专业化角度向投资决策组提供资金运作的政策、法律、风险等咨询。

  第四十四条  资金投资决策的流程

  1.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及市场调查,确定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

  2.基金会秘书处向咨询顾问组对方案进行咨询;

  3.基金会秘书处在参考意见对方案修改完善后,报投资决策组审定。

  4.重大投资方案(30万元以上)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五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风险防范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保值、增值、安全、稳健为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投资活动负面清单: 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

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

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2.根据对基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选择不同品种进行投资,分散

投资于各类基金、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分散项目系统风险。

  3.为控制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效果,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止损点时,工作组商定调整对策,终止该类基金的

投资。

  4.建立同类比较档案,定期对基金公司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公司的投资风格,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5.在投资决策组授权的前提下尽量加快审批程序,提高投资基金校内划拨周转速度,以免错过投资机会。

  6.为保证操作统一性,每笔对外投资指令由投资决策组授权人员审核后签发,其他人员签发无效。

  第四十六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控程序

基金会秘书处定期对当前投资活动进行监控,并形成监控报告报投资决策组 检查,具体监控内容如下:

  1.理事会任何成员有询问投资工作进展的权利,秘书长每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资金管理情况;

  2.审核资金运作合作单位的背景资料,就合作单位的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往来业绩等进行咨询,监督合作

单位的选择程序;

  3.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

  4.监督方案形成的决策程序,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5.在方案运作过程中,监控资金的收益和损失情况,及时提醒项目负责人注意;

  6.监控项目运作的止损点,发现问题及时提示"止损”指令;

  7.实行投资工作组例会制度、书面报告制度;

第十章  非现金捐赠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

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

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

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财务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

外造册登记。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

第十一章  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四十九条  应收应付款需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实行催收制度。

  第五十条  对于校内发生的属暂借性质的应收款如时间较长催收困难,通知项目负责人,冻结项目。对于校外应收款如发

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五十一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需形成书面报告报基金会审批后,基金会财务根据批准

文件核销坏账。

  第五十二条  年底结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析可回收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

坏账损失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十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总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学校财务处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2.学校财务处负责下达审议通过的预算;

  3.基金会秘书处组织预算的执行;

  4.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

  5.学校财务处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九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公益性基金项目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提供社

会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条 支出预算包括:

  1.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基金会各项公益项目的支出。

  2.管理费用支出: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完成日常活动任务所必须的开支。

  3.筹资费用支出:为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开支。

  第六十一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以及“筹资费用”等预算栏目编制年度

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收入预算参考前两年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当年经济形势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

理筹资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六十三条  秘书处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研究潜在捐赠资源,并制定未来一年的计划,制定预算标准。对未来

一年有可能新增或删减的项目,要与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基金会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秘书长或分管财务的

副秘书长审批。

  第六十五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会计人员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并将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人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同

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第六十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按照基金会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六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应加强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如受益人未按协议执行,

基金会有权通知学校财务处停止支付,并要求受益人提出整改方案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六十九条  所有的捐赠项目支出,均由受益部门提交“捐赠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项目负责人签字或部门

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章,报基金会秘处审批,报销材料递交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捐赠协议有特殊要求和约定的,

遵照协议执行。

  第七十条  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

预期目标的实现。项目执行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七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办理项目报销时应严格履行报销制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基金会与捐助

人所签订协议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

用项目资助资金。基金会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

经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七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分析组成。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1.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

  2.会计报表编制时间分别为月报、季报和年度报表。

  3.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如实、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状况。

  4.会计报表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审阅后签名或者盖章,

方可报出。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5.年度会计账务结转、报表编制工作结束后,应按照会计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要求

  1.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作的补充说明和详

细解释。

  2.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三)财务情况分析的要求

  1.财务情况分析说明要做到分析全面,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工作要有计划或预算。

  2.财务情况分析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状况;

 (2)收支情况;

 (3)业务活动及任务完成情况;

 (4)对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财务报告的报送要求

 1.基金会应将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2.基金会向资助、捐赠单位(个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3.基金会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编制财务

决算报表、开展财务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

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账、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

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

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

分为十年、三十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1.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管;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年度会计报表及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三十年。

3.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

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八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基金会财务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

书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理事长批准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

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监视共同派人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

告秘书长。

第十六章    关联方管理

第八十一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3.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4.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八十二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十四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八十五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2.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章    其  它

第八十七条  凡遇重大会计事项要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必要时同时上报学校。

第八十八条  财务软件的修改和硬件设备更换须经秘书长同意,在软件修改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

续和安全。

第八十九条  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通过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不得通过其它手段直接修改账务系统中的数据库。

第九十条  财务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内容和授权的上机权限操作财务软件。

第九十一条  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对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监督

检查。

第九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在网站上公开财务制度以及每年的捐赠收入、支出情况等信息。

第九十三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

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或由理事长审批决定。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解释。


附件1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用款申请单.xlsx
附件2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用款情况表.xlsx
附件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国内差旅费报销单.xlsx
附件4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项目劳务费发放表.xls
附件5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项目发放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