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系、部):
为做好201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为高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必须有2017年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填写《2017高校教师资格证汇总表》(附件一),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携带《汇总表》和以下相关材料至学院组织人事处进行初步审核:
1.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博士需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
2.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二级乙等以上),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3.申请人需具有上海市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4.居住证原件(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
二、具体要求及申报流程请见附件,如有未尽事宜请与组织人事处联系(各校区咨询及联系方式)
宝山、奉贤校区:56603570 楼佳丽 奉贤校区行政楼405
杨 浦 校 区:31151296 李 婕 杨浦校区行政楼105A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组织人事联合工作小组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