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内涵建设,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水平,鼓励并积极推进我校教师赴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切实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出进修渠道
(一)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计划。本计划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5号)为依据,分为高级研究学者、一般访问学者和核心课程进修三类。高级研究学者、一般访问学者进修期限一般为1年(不少于9个月),核心课程进修根据接收学校要求,不少于1个学期。
(二)市教委“德国短期学术交流”计划。本计划由市教委高教处牵头,联合相关职业院校,共同组织高职院校教师及管理人员赴德国相关应用技术大学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一般在暑期1个月。
二、申报条件
申报教师应为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职中青年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六级职员以上行政管理人员(校级国外访学计划放宽至八级及以上职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近三年工作业绩达标且考核“合格”及以上,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科学管理,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本科毕业一般应有7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我校一流或骨干专业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可破格推荐。
(四)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或在管理岗位上,业务能力突出,能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管理。
(五)申请时原则上须有明确的国外合作对象或已取得拟赴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
(六)具有较强的英语(或所赴国家语言)的听说写能力和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
(七)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没有参加过上海市高校国外访学计划或学校资助公派出国研修项目。
(八)国外访学的专业与教师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重点考虑国际认证专业或国际合作院校专业。
三、选派流程
(一)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按照教师培养总体计划,下达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申报名额;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出国访学(进修)人员申请表”(附件2)并上交所在二级学院(部)。
(三)各二级学院(部)应按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并结合本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择优推荐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四)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组织召开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会议确定推荐国外访学进修教师顺序。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一流专业骨干青年师资,其次聘期考核“优秀”师资,再次年度考核“优秀”师资,最后是其他符合申报条件师资。
(五)现任中层干部申请国外访学进修计划,按学校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
(七)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推荐教师人选需自行联系国外访学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进行网上正式申报。
(八)市教委组织评审,发文确定国外访问学者计划入选教师。
四、考核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部)应结合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指导教师制订访学研修计划,填报“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国外访学进修项目任务书”(附件3),明确访学期内教师研修目标和任务。
(二)访学前,国际交流处按照因公出国(境)为访学教师办理各类手续,协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做好行前教育;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按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沪城建院人〔2017〕1号)规定与教师签订服务期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三)教师在访学期间应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汇报研修情况。二级学院(部)负责对访学人员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管理,严格要求,热情关心和帮助。教师访学进修中期考核由所在二级学院(部)组织,考核后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国外访学进修阶段性考核表”(附件4)交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备案。
(四)考核要求。出国访学进修教师应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了解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国际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的学术实力,努力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联系、推荐国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后接受学校组织召开的教师专业发展评议会的考核。
1.高级研究学者应在三年内(含国外访问学者一年)完成以下A+B+C或B+D或相当水平成果:
A.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
B.发表高水平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SCI收录、EI收录或其他较高水平成果);
C.开出一门全英语课程;
D.和学校约定的其他成果或相当成果(市级在线开放课程、金课、教学资源库、规划教材、市级教师教学技能比赛获奖、指导学生在市级比赛中获奖、横向课题项目等)。
2.一般访问学者、核心课程进修按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研修培训管理办法(暂行)》(沪城建院〔2018〕37号)的考核要求执行,即在研修结束后1年内,以“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正高或博士要求至少被SCI、EI或同等级期刊收录1篇,副高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其他人员要求至少发表1篇期刊论文,或其他相当水平成果。
(五)访学期间,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和国际交流处应定期了解访学教师的学习和生活,给予关心和政策指导。访学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回国,应提前向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申请、国际交流处报备,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回国。访学结束时,教师应按期回国,未经批准擅自延期、出国逾期未归的,按照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师访学进修终期考核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组织,访问学者应提供访学期间完成各类业绩的佐证材料,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国外访学进修结业考核表”(附件5),接收学校和导师应对其进修期内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等情况作出考核评价。
(七)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等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监测,组织召开考核评议会。访学教师最终考核结果由二级学院(部)考核(20%)、访学单位鉴定意见(30%)、评议会评议(50%)综合确定,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聘任、岗位晋级、评优、申报各类人才项目的重要依据,其中考核“优秀”者列入专业带头人培养梯队。
(八)访学期间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违反外事纪律及学校出国有关规定,考核直接定“不合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九)市教委选派项目如有其他考核及管理要求,派出教师亦应完成相应要求。
五、资助与保障
(一)市教委采取与选派学校联合资助培养方式。
(二)资助标准:高级研究学者15万元/人;一般访问学者10万元/人;核心课程进修5万元/人。主要用于:委托培养费(一般以各接收学校实际收取培养费为准)、往返国际旅费、部分国外生活费、住宿费、房屋租赁费、资料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费、调研费等,按照学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超出资助部分发生的费用由选派人员个人承担。
(三)资助经费在访学教师考核合格及以上后方可全额报销;考核基本合格,资助经费的1/3退还学校;考核不合格,资助经费需全额退还学校。
(四)入选青年教师进修期内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学校保障教师的国家工资、基础性绩效及福利待遇不变,并为教师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热情关心教师国外访学情况。
六、附则
(一)学校将积极搭建海外高校访学平台,逐步配套落实校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外访学计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选派教师的资助有效期为1年(以公布入选文件为准)。
(四)本计划所指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含境外高校(科研机构)。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涉及经费报销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