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工伤保险
◆认定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
2. 劳动关系证明
3. 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4. 诊断证明书
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的原件和复印件 ;
5.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6. 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认定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 30 日之内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携带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起的 1 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
发出通知书。
3、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 30 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
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地点
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认定时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
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认定决定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